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湖法宣)不少購物卡背后有“不記名、不掛失”的小字提醒,近日一起由兩萬元購物卡失竊引發的賠款糾紛案為這行小字作了注解:一旦卡片失竊,原主人可能無法獲賠卡內余額。 事件: 兩萬元購物卡,剛刷一千就被盜 2013年12月,某公司向位于廈門的某商場買了30張購物卡,金額合計兩萬元。卡片背面明確寫著“不記名、不掛失”。根據規定,一次性購買1萬元以上購物卡,需進行實名登記,該公司照做了。 不久后,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車廂被撬,購物卡全部被盜,因僅僅刷過1000多元,卡內余額有18792元。該公司當天就向公安局報警,并聯系商場反映情況。商場員工回復的電子郵件中表示,這批購物卡已被“凍結處理”。 該公司便與商場協商,希望對方協助補卡,或退還18792元。商場工作人員表示要請示上級后就再無回音。該公司只好將商場告上法庭。 爭議: 當場報警凍結有沒有用? 審理階段,就購物卡是否能夠被“凍結”這一問題,原告公司和被告商場存在分歧。在原告看來,卡片凍結意味著絕對無法使用;但被告表示,僅對失竊卡片進行了“監控”,而非“凍結”。他們只能保證失竊卡片無法在廈門商場內使用。 在這一問題上,法官支持被告的說法。“凍結”的確只是減損渠道,但絕不等同于杜絕了卡片的使用。 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是這批購物卡的性質。被告商場不愿退款,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這30張卡屬于“不記名”的商業預付卡,而不記名卡的持卡人就是卡的所有者。既然卡片不可掛失,原告也無權主張卡內未消費的款項。 原告公司則認為,雖然卡片本身不記名,但購卡時進行了實名登記,應該從不記名卡變成記名卡,當然可以掛失。 法院仍然支持商場的觀點。法官指出,這30張卡實際上是“經實名登記的不記名卡”。可掛失是記名卡與不記名卡的重要區別,而根據卡片背面的說明,這批卡“不記名、不掛失、不提現,遺失不補”,符合不記名卡的特點。 判決: 原告要求退款被駁回 由此,一審法官認定,原告公司與被告商場之間的購卡合同仍然有效,實名登記并未改變卡片的不記名性質,商場無須掛失。原告公司請求退還18792元余額的請求遭到駁回。 原告公司提出上訴,近日二審判決出爐,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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