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房東雇主 索賠上百萬元 之后,老黃住院77天,花費18萬多元醫療費。經診斷,他全身多處重度燒傷,電燒傷37%。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認定老黃身上多處傷殘。 據老黃起訴說,他在安裝前就發現鐵皮屋店面的閣樓上方有個高壓變電器。他當時也告訴包工頭說,如果進行焊接,可能引發事故。剛開始,他也沒有對該處鐵皮屋進行焊接工作。 不過,去年4月25日,危某再次安排老黃到現場施工。老黃說,他當天抵達現場后,在房東要求下,開始接著焊接鐵皮屋。結果,焊接開始不到十分鐘,他就突然被高壓電流擊昏。 近日,湖里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庭之上,房東和包工頭各執一詞,都說責任在對方。 房東鄭先生辯解說,老黃并非他選任的,而是由危某雇用的,他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指示過錯,也沒有選任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包工頭危某則答辯說,案發當天,他并不在現場,是房東鄭先生直接指揮工人的。 法院一審判決 原告獲賠73萬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危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鄭先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賠償給原告老黃737127元。 法官分析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當中,雇主危某應當對老黃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鄭先生將鐵皮屋改造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危某,所以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也指出,老黃未經相應焊工作業專業培訓,不具有相應焊工資格證書,且未注意安全在高壓變電器附近進行電焊作業,其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法院認定老黃自行承擔20%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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