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結婚3個月就分居,女方還索賠10萬元 小麗和阿強(均為化名)是經人介紹認識的,交往不滿半年,雙方登記結婚,于去年5月舉辦婚禮。結果才共同生活了近3個月,小麗就搬回娘家住了。小麗想要離婚,早在去年9月,她就起訴了,后來撤訴。今年她再次起訴,這一次她的態度很堅決。她說阿強婚前對她隱瞞了病史,而且夫妻生活不和諧。她提出10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理由是自己離婚后再找對象比較困難。開庭時,阿強和父親出庭應訴,否認了小麗的說法。作為阿強的委托代理人,這位年過六旬的父親說,兒媳多次要求兒子辦信用卡,兒子因怕透支而拒絕辦理,兒媳就提出離婚。 思明區法院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互相愛戀、相互吸引、感情達到一定程度的結果。阿強和小麗雙方婚前相互了解的時間不長,婚后雙方在相互信任、兩性生活等問題上嫌隙日深,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對于小麗的離婚訴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還不屬于應當給付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小麗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 為讓妻子同意離婚,男子承諾支付600萬元 阿鑫和小琴(均為化名)結婚多年,于去年7月協議離婚,協議上約定阿鑫應支付給小琴600萬元。其中,350萬元轉到小琴的賬戶上后,小琴才在離婚協議上簽字。簽字后,阿鑫再支付50萬元,剩余200萬元將分3期支付。為此,阿鑫還向小琴出具了一份200萬元的欠條。如今,小琴起訴,要求阿鑫支付拖欠的200萬元。按照阿鑫的說法,他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兩個人感情不和,鬧離婚已經好幾年了,最終小琴提出了600萬元的條件,他答應了。他不是不愿意付錢,而是手頭上一時拿不出來,阿鑫還說,因為小琴沒有工作,離婚時房子也給了小琴。 思明區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中關于600萬元款項給付的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屬合法有效條款,應嚴格履行。阿鑫還于協議簽訂當日出具欠條給付時間及違約責任,現在未如約履行,構成違約。法院最終判決阿鑫應支付200萬元及違約金。 【觀點】 婚姻的有效期,不在于一份文書,而在于責任 暢銷書作家、情感專家蘇芩表示:“婚姻是件說不明白的事,7年也好,一輩子也罷,如果婚姻本身風平浪靜,根本不存在有效期的問題。而對于一個想要離婚的人來說,沒到有效期一樣會各奔東西。婚姻的有效期,不在于一紙文書,而在于一份責任和呵護!” 知名情感專家、作家陸琪則對此事表示了鮮明的反對態度。他反問:“人為什么要結婚?因為他們彼此相愛,想要過一輩子!婚姻基建于感情,婚姻的內涵是‘以心換心’。”他斥責,“盼著睡七年然后換老婆的男人,都是耍流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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