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畫家:獨立創作,時間比他還早! 案件受理后,小王向法院提交了《黃金時代》創作底稿,還有涉案作品未上罩漆前的照片及作品剛制作完成的照片等證據材料,并向法院申請向廈門美術館調取了“2007中國漆畫展暨廈門國際漆畫邀請展”的參展資料,以證明自己于2007年就創作完成了作品《黃金時代》。 但是,被告老蔡則辯稱,《廈門老街》是自己獨立創作的漆畫作品,是2006年底創作完成的,即自己的創作時間在前。針對原告訴稱的《黃金時代》是否與《廈門老街》是同一幅作品,老蔡表示“無法確認”。 為查明真相,廈門中院要求老蔡將《廈門老街》作品原物提交法庭,并以書面傳票傳喚原告、被告、小賴三人到庭。但老蔡表示沒空出庭,由其委托的律師出庭。 老蔡還稱,畫作原物已被其轉贈朋友,現下落不得而知。而小賴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也拒不到庭。 因此,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 法眼斷案:破解迷局,竟是“買畫參展” 在法庭調查時,法官出其不意,當庭要求小王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回答創作思路等問題,并呈交法庭。 另一方面,對于拒不到庭的老蔡,法庭也要求其代理律師當庭致電老蔡,要求他本人回答上述問題。 每一幅作品均不可能憑空出世,其完成也均不會一蹴而就。法官認為,既然雙方都主張自己創作了這幅獲獎的漆畫作品,那么,對于作品的創作思路與創作技法,作者應當是最清楚不過的。 對此,小王在庭審中迅速以書面形式敘述了作品《黃金時代》的創作是以廈門中山路步行街為背景,并說明了畫中所對應景物的素材來源與創作思路,詳述了作品的創作技法和創作材料、作畫工序等。 而老蔡在當庭接電話的過程中,對法庭就畫作創作思路和創作技法的詢問閃爍其詞,并多次中途掛斷電話。最后,老蔡表示,由于時間太久需要庭后以書面方式陳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老蔡無法提供創作作品的創作底稿、權利證明,而且其對涉案作品的創作思路、工序、技法等陳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令人難以相信其是《廈門老街》的創作人。 最終,法官通過比對涉案作品的照片,結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認定涉案作品《黃金時代》和《廈門老街》為同一作品,而原告小王才是真作者。 一審判決:停止侵權,還要賠償損失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老蔡未參與作品創作,為牟取個人名利,將所購買的涉案作品《黃金時代》改為《廈門老街》,并以作者身份參加展出評獎。被告小賴明知被告老蔡盜用他人作品,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涉案作品《黃金時代》署名更改并出售,兩被告行為共同侵害了小王的著作權。 據此,一審判令被告老蔡、小賴立即停止對原告作品《黃金時代》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并向原告賠禮道歉,還要更正對涉案作品的錯誤署名。另外,判決還要求,被告老蔡、小賴連帶賠償因侵害原告作品署名權、展覽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元;被告老蔡賠償因侵犯原告作品復制權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 一審宣判后,老蔡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了上訴。近日,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想要證明“親生” 作者如何舉證? 買畫參展本身已為不誠信之行為,而如果認為買畫之后便同時取得作品的所有權益,包括作品署名權、出版權、發表權等,則更是對作品物權和所有權分離的誤解。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作品載體的轉移并不影響著作權人對載體所體現的作品著作權相關權利的享有和行使。因此,作為畫作的購買者試圖通過更改署名的方式,謀取個人名利,應承擔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后果。 原創作者應如何證明作品是自己“親生”的?對此,法官還提醒,一是提供創作過程中產生的證據。二是創作思路與創作技法。三是作品創作完成時間的確定。為避免“口說無憑”,作者在作品完成時最好進行著作權登記、完成時間公證,或通過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第三方公開發表自己的作品等,均可以有效保護自身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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