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大漲 拆遷戶拒延期 這三份購房協議到期后,吳先生仍未收到搖號和簽拆遷補償協議的通知。所以,房子無法成交。劉女士無奈之下,只好退還了三位購房人的意向金。但是,她仍想延長《房屋購買意向書》約定的期限。 豈料,不到兩個月,海滄區的房價大漲,因此,吳先生拒絕再延期。而且,吳先生拒絕再出售安置房。 同年5月,吳先生以戶主名義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分到的安置房中未包含之前三方協議中所指的房產。 最終,劉女士介紹的三位買方沒能買到房子。劉女士認為,吳先生可以選《房屋購買意向書》中所約定的房產而故意不選,造成其中介費損失及房產差價損失。 為此,近日,劉女士將吳先生告上法庭,索賠16萬多元的“可得利益損失”。 吳先生答辯稱,在委托書簽訂時,他對房產不但未持有合法的權屬證書,也未實際占有房產,可見授權標的不明確,授權內容不合法。而依據《授權委托書》簽訂的《房屋購買意向書》已因過期而失效。目前,各方也已經協商退約完畢予以解除。 法院判決 駁回中介訴求 近日,海滄區法院一審認為,吳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授權委托書》合法有效,但《房屋購買意向書》約定了終止期限,吳先生在簽訂拆遷協議之前,該意向書因期限屆滿而效力終止。劉女士依據效力已終止的《房屋購買意向書》要求吳先生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女士的訴求。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又提起上訴。最終,廈門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買安置房,小心三風險 本案承辦法官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安置房進入房地產市場流轉,雖受到法律認可,但由于此類房源的特殊性,在流轉稅費、條件等方面均有別于商品房的特別規定,安置房在尚未搖號及簽署拆遷補償協議之前即進行預售,則存在更多的變數。 其中主要有三大風險。首先,安置房系家庭共有財產,僅與拆遷戶主簽署安置房買賣協議,可能會為日后交易埋下糾紛隱患。 其次,拆遷補償協議的簽署及安置房的搖號確定可能“曠日持久”,在房價波動較大的地域和時間,會增加違約風險。 第三,通過搖號確定的安置房,與安置戶的數量對比關系的變化有關,有可能隨機選擇,也可能先選先得,均會影響安置房的確定。 |
相關閱讀:
- [ 12-20]廈門:拆遷樓成垃圾樓散出惡臭 社區回應曾多次清理
- [ 11-21]福州千年古廟門前成了垃圾場 有人趁夜偷倒渣土
- [ 10-09]翔安區多措并舉 征地拆遷海域退養打響百日會戰
- [ 10-09]翔安打響“百日會戰” 全面推進征地拆遷海域退養工作
- [ 09-15]廈村民地被征、補助金被領 村委會:疑被內部人挪用
- [ 08-24]翔安以共同締造推進征地拆遷 全力保障重點項目建設
- [ 08-20]福州連潘拆遷地塊成渣土傾倒場 有人裝鐵門收進場費
- [ 08-20]新區長黃燕添談同安工作 推進“富美同安”建設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