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 湖法宣)兩家廈門企業打官司,也能適用國際公約?在自貿區內遭遇買賣糾紛,企業如何維權?昨日,廈門中院和湖里法院一同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一系列自貿區典型案例,指導自貿區相關企業維權。
此外,中院發布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自由貿易區案件審判工作指導意見》及《關于涉自由貿易區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實施辦法》。
典型案例1
快遞的貨物破損、丟失
數年前,廈門一家快遞公司與某包裝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包裝公司委托快遞公司提供國際出口及國內限時服務。
前年年底,包裝公司將紙箱交予快遞公司航空運輸到印度。國際空運提單正面載明海關申報貨值5249美元,背面為“國際契約條款修正”。條款約定,國際空運貨物可以適用《華沙公約》及其任何以后的修訂及草案管轄。
然而,貨物運到后,印度客戶發現紙箱破損、丟失。經檢查,損壞、丟失的紙箱總重量60.7公斤,不能修復和使用,只能做報廢處理。
事發后,快遞公司只同意按照《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賠償限額,賠償部分損失。包裝公司因此拒付運費。
為此,快遞公司起訴要求包裝公司支付全額運費,包裝公司則反訴要求對方賠償貨物損失。
近日,這一案件經自貿區法庭調解,雙方當事人參照《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達成調解協議。最終,包裝公司支付快遞公司運費人民幣13500元,快遞公司賠償包裝公司貨物損失1214美元。
法官點評
國內企業適用國際公約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確認了國內市場主體間的糾紛可以適用航空運輸國際公約。
隨著廈門自貿片區國際貿易的加速發展,國際航空運輸已成為區內市場主體開展經濟活動的常見運輸方式,由此衍生的糾紛日漸增多。國內市場主體是否可以適用航空運輸國際公約,是解決本案的關鍵問題。對此,自貿區法庭均作出肯定的回答,這是本案得以圓滿調解的堅實基礎,也為今后此類糾紛的解決確立了明確的指引。
法庭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雖均為國內企業,但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屬于涉外商事合同案件,應適用我國有關涉外民事案件的規定。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本案中,包裝公司在托運單中未申報托運貨物價值,并支付保價費,因此,應按承運人的責任限額確定賠償額,不能取得足額的賠償。
典型案例2
物流公司遭遇背信違約
自貿區企業遭遇背信違約,如何起訴維權?近日,湖里區法院自貿區法庭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此前,廈門一家物流公司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貿易合同》,約定由物流公司向科技公司銷售工業用丁二烯。去年年底,科技公司在福建提貨工業用丁二烯25噸。
發貨后,物流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貨款。但是,科技公司卻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付貨款。
近日,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055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經審理,自貿區法庭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物流公司的訴求,要求科技公司應支付貨款2055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法官點評
四點風險建議防范違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物流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物流公司已按約定發貨,但科技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隨著自貿區內貿易市場更活躍,市場主體整體誠信意識、契約意識和證據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履約不及時、不到位、任意違約的情況多發,成為貨物貿易糾紛的主要成因。
法官提出四點風險建議:第一,應妥善保存交貨的憑證;第二,對方指定簽收人的,應及時要求對方出具明確的授權書;第三,先發貨后付款的,應明確約定結算方式;第四,可以要求對方付全款后再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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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自貿區案有四大特點
截至2015年12月28日,廈門法院已受理各類涉自貿區案件130件,審結64件,其中43件以調撤方式結案,調撤率高達67.19%,社會效果良好。這些涉自貿區案件,總體上呈現四大特點:
第一,案件類型多樣,貿易和物流糾紛占比高。
第二,案件涉外因素多,涉外、涉港澳糾紛較多。
第三,涉案標的額呈現兩極化。在目前受理的130個案件中,一方面,標的額100萬以上的案件有27件,另一方面,涉案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案件有18件,最低僅為1750元。
第四,自貿區內當事人作為被告的比例高于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