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此舉是為了修德 據介紹,自2011年起,在廈門工學院,一旦考試作弊被發現就會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第二次犯就會被開除學籍。廈門工學院校長蔡遠利告訴記者,雖然工學院對作弊行為的處罰與其他學校相比十分嚴厲,但還有一些同學有僥幸心理,所以學校推出了作弊一經發現就開除學籍的“狠招”。 蔡遠利表示,出“狠招”嚴懲學生考試作弊是對學生負責的體現。“‘修德第一,修業第二’,考試作弊是誠信問題,這是教導學生誠信做人的手段;其次,學校也可以通過嚴肅考風考紀倒逼學生認真學習,獲取知識。”蔡遠利說。 “被開除對學生來說也是一次歷練,而不是毀了他們的前途。”廈門工學院宣傳處孟濤老師說,“讓學生遭受一次挫折,可以讓他們反思,這比讓他們在學校靠作弊通過考試更有意義。” 律師:學校有權開除學生 對此,福建閩鷺律師事務所陳東明律師表示,學生考試作弊,學校有權開除學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學生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考試作弊是很嚴重的違規行為,許多大學都曾出現學生因此被開除的情況。”陳東明說,“開除作弊學生是一種行政行為,當事學生若不服可以提出上訴或復議。” 【新聞鏈接】 國家考試作弊有可能入刑 今年11月11日起,根據《刑法修正案》,在高考、研考等國家考試中作弊將被追究刑責,處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處罰。 其中明確規定,考試作弊行為將被追究刑責。具體包括: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以及替考行為,都將受到刑罰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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