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場官司 狀告前妻索賠31萬 “她在和我結婚期間,跟別的男人生孩子,侵犯了我的生育權和我在社區的名譽權!”近日,劉先生再次起訴到海滄區法院,他起訴說,生效判決已確認他與小敏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因為被告林女士與第三者生育孩子,深深傷害了他。 因此,劉先生第3次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女士賠償他精神損失及名譽損失費計31萬元。劉先生說,他是在離婚之后,聽到一些流言蜚語,感覺很受傷害,因此最近再次告上法庭。 被告林女士答辯說,劉先生提出的精神損失并無法律依據。而且,之前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已經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等一系列問題進行調解,也已全部處理完畢。因此,林女士認為,前夫在離婚四年之后,再來索賠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 近日,海滄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后,一審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索賠31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事不再理 法官分析說,劉先生主張因前妻與案外人生孩子,據此訴求損害賠償。但是,劉先生早在2012年的離婚訴訟中已提出了索賠的訴求,而且對該訴求海滄法院也已經一并審理。當時,林女士也已經確認了與案外人生育小敏的事實。庭審之后,雙方達成離婚調解意見,該案以調解結案。 可見,本案原告訴求與2012年的訴求基于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因此,原告在本案的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其起訴應當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 離婚一年內可以再索賠 離婚之后,才發現前配偶曾有婚內出軌行為,還能再主張損害賠償嗎? 對此,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離婚后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一年過后,其間屆滿,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 所以,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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