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帆)老人死后留下一份《遺囑》,囑咐家人善待妻子,還說:“如果她真要在陳家過下輩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給她買養老保險保障生活。” 近日,為了這一份保險,老人的妻子吳太太將老人的侄兒告上了法庭,她要求老人侄兒在繼承老人遺產之后,要兌現遺囑中為她購買養老保險的要求。 吳太太今年已經年近五旬,她是死者陳老漢的第二任妻子。數年前,陳老漢病逝,留下了一份自書遺囑。由于陳老漢和兩任妻子都沒有孩子。因此,他死后將房產留給了侄子。 該《遺囑》載明:“安置房產權贈送侄兒陳某。另外,老婆吳某如果真要在陳家過下半輩子,一家人要善待她,給她買養老保險保障生活,房屋任她住到終老?!?/p> 后來,自陳老漢去世后,吳太太就一直居住在海滄區的這一套安置房內。 然而,近日吳太太將陳老漢的侄兒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兌現老人遺囑中的囑咐,她說:“根據《遺囑》,被告在接受遺贈的同時應履行為我購買養老保險的義務。但被告從未為我購買過任何養老保險。” 為此,吳太太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她繳交自老漢去世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養老保險費45000元。 但是,老人的侄兒卻答辯說,買保險是建立在吳太太“在陳家過下半輩子”的前提下,然而現在還不知道她會不會再婚嫁人,所以不能給她買保險。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了吳太太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條件無法履行,所以駁回訴求 為何駁回吳太太訴求?對此,法官分析說,從《遺贈》內容看,陳老漢已經將安置房產權贈與侄兒陳某享有,但并未以陳某對吳太太盡到撫養義務為前提。而且,即使將陳老漢要求為原告買養老保障金視為附加條件,鑒于“要在陳家過下半輩子”的表述,該條件也無法履行。 不過,法官也指出,陳老漢對侄兒使用安置房的權利作了限制,陳某在接受遺贈房產時應履行與該安置房的使用有關的義務,即允許吳太太在符合《遺囑》所述條件下繼續居住在安置房內。 |
相關閱讀:
- [ 10-20]北京司法局重陽送禮 80歲以上老人遺囑公證免費
- [ 10-18]廈門:男子母親去世留房產 外公外婆起訴要分房
- [ 07-20]建立遺囑庫體現法律溫情
- [ 07-07]郭敬明自曝28歲時已立遺囑 曾3個月猛賺4000萬元
- [ 07-02]老人遺囑公證要開精神證明 公證員:避免日后糾紛
- [ 06-11]代立遺囑催生天價服務費 上門起草最高收費7000
- [ 04-13]李光耀立遺囑將其故居拆除 子女表示執行
- [ 03-11]父親突然病故未立任何遺囑 三子女為房子打官司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