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公司沒為員工繳納社保,結果,員工因工受傷,公司為此付出巨大代價。近日,集美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給員工工傷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共計12.8萬元。 2015年3月,小王進入一家機電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沒為小王繳納社會保險。 去年4月下旬,小王在工作時受傷骨折,并被送往醫院治療。后來,經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王的受傷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構成傷殘九級。 然而,因未繳交社保,小王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此,小王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要求該機電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及經濟補償金等。 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之上,機電公司答辯說,小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小王可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述款項與經濟補償金性質相似,小王存在重復得利。 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小王的訴訟請求,要求公司支付12.8萬元。 法官分析認為,工傷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兩者的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待遇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而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解除勞動關系時的經濟補助,具有補償性質,兩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 本案中,小王構成工傷依法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機電公司存在未繳交社保的過錯行為,所以解除勞動關系時,機電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法院對小王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與經濟補償金兩項主張均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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