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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月1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林利萍/文 常海軍/圖) 思明華林前景城小區(qū),一位老阿婆“住”在電梯口墻角邊,而旁邊隔著一扇門的住戶,就是她小兒子的家。
“這么冷的天,老人家晚上就睡在電梯口,真是太可憐了!”1月8日晚上,市民孫女士拜訪朋友時看到這一幕,便上前詢問,老人告知是她兒媳不讓進家門?!懊總€人都有老去的一天,這家人怎么可以這樣對待老人家?”孫女士實在看不下去,撥打導報熱線反映。
老人:兒媳不讓她住新房
前天下午,導報記者來到華林前景城小區(qū),在一棟樓的高層住戶家門口,見到了這位可憐的老阿婆。
電梯口旁邊的小小空間,光線陰暗。她坐在一張一米多長的舊軟椅上,椅子鋪著被子。一旁堆放著大包小包的生活用品和衣物,有行李箱、電風扇、電飯鍋、柜子、臉盆等等。
老阿婆姓王,今年73歲了。從這個月8日開始,這張軟椅成了她睡覺的“床”,這里也成了她的“家”。難以想象,她是如何度過寒冷的夜晚?
而旁邊住戶,就是她小兒子的家,僅隔著一扇門。
王阿婆介紹,之前她住在金榜,老伴已去世。由于房子拆遷,她在外面租住了挺長一段時間,如今華林前景城的安置房裝修好了,小兒子和兒媳入住新房,兒媳卻不愿與她同住?!斑@新房也有我的份,憑什么不讓我住?”她一邊說一邊抹眼淚。
王阿婆說,只要讓她住進新房,她不再和小兒媳吵鬧,會自己做飯,小兒媳有需要她也會幫忙。但是,小兒媳讓她去外面租房子或和大兒子住,會承擔相應費用。不過她覺得,租房子每月要幾千元,太浪費;而大兒子的住房只有兩房,她不方便過去住。
兒媳:住在一起經常吵架
前天下午,導報記者見到了王阿婆的兒媳林女士。
林女士介紹,老人肯定是要照顧的,但她和婆婆不和,因為婆婆很難相處,兩人經常吵架,今年還動手抓傷過她,她因此報警過,現(xiàn)在兩人已經很難一起生活。
她表示,她想讓婆婆在外面租房子,費用由她家和她愛人的哥哥家一起承擔;或者讓婆婆輪流在兩家住,由兩家輪流照顧。
不過,王阿婆以及兩個兒子都不同意林女士的想法,希望讓老人住進新房。而林女士又不同意與老人住,以至于老人流離失所。
王阿婆的大兒子孫先生介紹,現(xiàn)在弟弟住的新房,是由老房子拆遷安置得來的。老房子是父親單位的福利房,父親也有出資。因為當初弟弟沒房子,他就讓給弟弟買安置房,沒想到弟媳忘恩負義,導致母親沒地方住。
目前,王阿婆的小兒子在外地,導報記者多次致電卻一直無法聯(lián)系上他。
何厝邊防派出所、前埔社區(qū)居委會人員也到場協(xié)調處理,還未達成一致意見。
短評
寒冷的冬夜,老人睡在電梯口,一睡就是好幾天,而咫尺之遙就是小兒子家。試問作為子女,于心何忍?
律師說法
老人可要求子女贍養(yǎng)
上海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梁瑛律師分析認為:老人小兒媳的做法令人發(fā)指,但其行為尚未構成刑事犯罪。
對于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有特別約定予以特別保護。其中,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定權益規(guī)定了遺棄罪和虐待罪。
虐待罪是施虐者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該行為應具有經常性、一貫性,且情節(jié)惡劣才能構成犯罪。
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遺棄罪作為純正的不作為犯罪,要求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才能入罪。
本案中,老人有房不能住,被迫縮居電梯口,但老人的人身健康尚未遭遇根本性威脅,追究其小兒媳的刑事責任尚有難度。但老人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小兒媳盡贍養(yǎng)義務,提供居住場所且支付贍養(yǎng)費,以期達到維權和教育的目的。
另外,街道辦、居委會以及小兒媳所在的單位也應承擔基本的教育責任,絕不能姑息這些違背尊老敬老傳統(tǒng)美德的行為反復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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