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小斌 通訊員 周永寧)在道路上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以五百元罰款。今年1月1日起,《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修正案正式施行,其中就有提到這樣一條規定。那么,發生什么樣的事故需要按規定撤離?又要如何撤離現場?日前,廈門市交警支隊發布消息稱,《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1月21日開始施行,對以上問題進行詳細解讀。 據介紹,近幾年來,廈門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持續快速增長。與此同時,廈門道路里程數增長緩慢,反而因軌道交通施工等造成道路通行條件和效率大幅下降,城市交通擁堵問題十分突出。對此,廈門市公安局、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廈門監管局共同制定《辦法》,立足于“快處、快撤、快賠”,提供了報警處理、協商處理、微信處理、遠程快速處理等4種事故快速處理方法,其中微信處理、遠程快速處理等為新增內容。 據悉,《辦法》有效期為2年,2009年5月15日發布的《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四種處理辦法】 8種情況需報警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出現以下這8種特殊情形,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1.當事人離開現場涉嫌逃逸的;2.當事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3.有一方車輛損失明顯超過一萬元,且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4.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5.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7.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8.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注:具有第3-7項的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否則將被罰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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