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黃曉波)近期,三部與鼓浪嶼密切相關的法規——《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廈門市鼓浪嶼建設活動管理辦法》和《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相繼出臺,本報也陸續進行了報道。
分析人士稱,三部法規立足鼓浪嶼的發展需求,補足此前法規的“短板”,將為鼓浪嶼整治提升持續邁向“常”與“長”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廈門在2000年頒布了《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為加強島上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或辦法,《條例》缺乏可操作性而難以落實。《實施細則》的出臺,很大程度彌補了《條例》的不足。
《廈門市鼓浪嶼建設活動管理辦法》則依托于《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針對鼓浪嶼區域內建設活動存在的未經核準批準擅自開建、缺乏可操作的統一申報核準制度、未建立統一監督檢查機制等幾個主要問題,為今后島上各項建設活動的有效管理打下堅實基礎。
新出臺的《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取代了2008年頒布的《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試行)》,更能適應廈門旅游業發展的需要,更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優良的旅游環境。
近日,全程參與法規起草的鼓浪嶼管委會和思明區政府聯系本報,以問答的形式解讀這三部法規。
小貼士
三部法規原文及相關審批辦事流程指南,可登錄鼓浪嶼政務網(www.gly.cn)首頁上方→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 查看。
《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解讀
關鍵詞
獎勵
1、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的日常維護工作由誰負責?
答:一般是按照“誰占有,誰利用,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責任人。若無責任人的,則由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維護。
2、《實施細則》對變更歷史風貌建筑用途有什么限制?
答:歷史風貌建筑所有人不得擅自改變歷史風貌建筑的功能,如確有需要,應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所有權人不得將歷史風貌建筑作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高污染行業、油煙擾民以及對歷史風貌建筑和景觀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經營場所。鼓勵將其向公眾開放或用于文化研究、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3、委托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對歷史風貌建筑統一進行修繕方案設計或修繕施工的,有哪些鼓勵措施?
答:委托統一進行修繕方案設計的,設計費用由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全額承擔;委托統一進行修繕施工的,基礎放樣驗線、±0.00驗線及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繪等測繪費用、修繕施工費用由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全額承擔。
4、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的結構更新、拆除重建應履行怎樣的程序?
答:所有權人發現歷史風貌建筑存在損壞等情況,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結構更新、拆除重建的申請。經鑒定確為危房的,所有權人應向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請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論證,并作出書面決定。
5、若歷史風貌建筑的所有人自愿交由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統一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更新或拆除重建項目,在方案設計、測繪以及施工方面有哪些鼓勵措施?
答:交由方案設計、測繪的,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給予所有人方案設計費用、基礎放樣驗線及±0.00驗線和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測繪等測繪費用全額獎勵。
交由施工的,重點保護歷史風貌建筑按照工程審核決算價的30%,一般保護歷史風貌建筑按照工程審核決算價的20%,給予獎勵。但獎金總額按照房屋產權面積決算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米2000元。
6、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法作出結構更新或拆除重建書面決定的,歷史風貌建筑占用人自愿搬遷有什么獎勵措施?
答:占用人在收到書面決定后自愿搬遷并于60日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年度思明區城市房屋征收直管公房安置標準給予安置或貨幣化補償。占用人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日起60日內搬遷完畢的,由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按一定標準給予獎勵。
7、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委托代管或無償捐贈,分別有哪些獎勵措施?
答:歷史風貌建筑的所有權人自愿將其實際使用的風貌建筑委托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代管并簽訂為期30年以上委托代管協議,履行了搬遷義務的,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應按照當年度思明區城市房屋直管公房征收政策給予安置,并對所有權人進行獎勵。屬重點保護歷史風貌建筑的,按該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屬一般保護歷史風貌建筑的,按市場評估價值的15%獎勵。
無償捐贈歷史風貌建筑的,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將對其授予榮譽稱號,并根據歷史風貌建筑的現狀、保護等級給予最多可達該房屋市場估價10%的現金獎勵。
《廈門市鼓浪嶼建設活動管理辦法》解讀
關鍵詞
統一管理
1、在鼓浪嶼從事哪些建設活動需要經過鼓浪嶼管委會的前置審批?
答:一是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活動;二是建筑物內外修繕和配套水電設施的安置及庭院、外部環境改造和店面裝修;三是其他涉及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建設活動。
2、如何申請前置審批?
答:鼓浪嶼管委會將在鼓浪嶼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建設項目統一受理窗口,并根據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限期作出前置審批意見。
3、統一受理窗口具體受理哪些前置審批項目?
答:主要包括以下審批項目:(1)建設項目選址方案;(2)一般建筑(非歷史風貌、非文物保護建筑)的修繕、結構更新及翻改建;(3)歷史風貌建筑的修繕、結構更新、拆除重建;(4)店面裝修(含店招廣告);(5)建筑庭院、外部環境改造;(6)文物保護單位的前置審批;(7)臨時使用園林綠地、城市樹木移伐;(8)臨時占用城市道路;(9)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改擴建;(10)挖掘城市道路;(11)大型活動前置審批等。
4、經過管委會前置審批后是否可以直接進行建設行為?
答:不可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規劃、建設、文化(物)、市政、消防等主管部門審批的,仍需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5、建設項目業主應依法制作和安裝建設項目公示牌。公示牌應記載哪些內容?
答: 應記載: (一)建設項目名稱、權屬關系、前置審批書或審批決定編號;(二)建設項目的區位(紅線)圖;(三)建設項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四)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或施工圖;(五)建設項目計劃工期,以及擬開工、竣工時間。
《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解讀
關鍵詞
證照申辦
1、《辦法》何時實施?開辦家庭旅館需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答: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需滿足設施、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基本條件,具體可對照《辦法》相關條款。
2、開辦審批方面有什么特別要求?
答:首先必須符合鼓浪嶼相關規劃和景區有關規定,并取得鼓浪嶼管委會的規劃審查合格證明。涉及到歷史風貌建筑的,應符合《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筑,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3、開辦申請向哪個部門提出?
答:鼓浪嶼街道辦。
4、提出開辦申請前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答:向鼓浪嶼街道辦提交《設立家庭旅館申請表》,并遞交如下材料:
(一)鼓浪嶼管委會的規劃審查合格證明(前置條件);(二)家庭旅館經營性用房的房屋結構安全檢測(或鑒定)合格報告;(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四)商事主體登記證明材料;(五)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對二次裝修施工圖紙的審查意見書或技術指導意見書;(六)消防部門和鼓浪嶼管委會關于二次裝修施工圖紙的審查意見書;(七)衛計部門預防性衛生審核材料; (八)與選址所在地居委會簽定的家庭旅館經營責任協議書。
5、大致申辦流程是什么?
答:遞交開辦申請之前的準備工作→向鼓浪嶼街道辦遞交開辦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街道辦組織實地勘驗→實地勘驗達到開辦基本條件的,向有關部門申辦相關證照。
6、旅館經營有無退出機制?
答:有。家庭旅館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證核實后依法處置,并及時反饋給鼓浪嶼街道辦進行統一建檔和公示。
7、發生投訴糾紛時如何處理?
答:向鼓浪嶼家庭旅館行業協會進行投訴,必要時鼓浪嶼街道辦予以指導。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相關投訴的,應根據職責及時受理處置。
8、《辦法》頒布后,鼓浪嶼家庭旅館如何規范整改?
答:按照《廈門市鼓浪嶼家庭旅館管理辦法(試行)》(廈委辦發[2008]52號)規定申辦并已取得相關證照或審批的家庭旅館,應當對照本辦法的要求,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自行整改完畢。證照齊全的,核驗證照后繼續經營;證照不齊的,向相關部門申請補辦缺省項,通過驗收并取得相關證照后方可繼續經營;未通過驗收或經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家庭旅館,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