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 阿杰曾有過兩段婚姻,育有3個兒子,但麗云還是義無反顧地嫁給他。后來,阿杰因病去世,婆婆帶著丈夫的小兒子來廈爭遺產。 丈夫遺產起糾紛 2008年,麗云帶著12歲的女兒再婚。婚前,麗云就知道,丈夫阿杰曾有過兩段婚姻,育有3個兒子。老大與其母親共同生活,老二由其舅舅撫養,老三由阿杰的母親撫養。婚后,麗云、阿杰的生活一天天好起來。有了房,有了車,還投資了娛樂場所。 然而,好景不長。2013年,阿杰因病去世,遺產“爭奪戰”很快開始。婆婆阿香帶著老三來到廈門,麗云要應對的不僅是婆婆阿香,還有婆婆背后的親戚們。 無奈之下,麗云將婆婆及丈夫的3個兒子告上了法庭。因結婚時麗云的女兒僅12歲,法院將其也增加為被告。 如何分割引爭議 在麗云看來,丈夫的遺產是兩人婚后共同創造的,且自己貢獻較大。她算了一筆賬,廈門的房產,丈夫占7.4%;漳州的房產,丈夫占28.4%;兩人共有的汽車,丈夫占43.2%;投資股權折價轉讓款5萬元。麗云認為,這些遺產應該進行平均分割。 可在阿香看來,兒子的遺產不止這些。阿香提出,阿杰的第二任妻子即老二、老三的母親去世時,留有一處房產。2009年,阿杰和麗云將該房產變賣,除了買車和投資外,有30萬元不知去向。阿香另向法官反映,阿杰去世兩年,麗云未盡贍養老人、撫養未成年人的責任與義務,致其與孫子老三生活窘迫。 各繼承8萬多元 除老三支持阿香的抗辯理由外,老大和老二、麗云的女兒都表示同意麗云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夫妻財產狀況后,根據阿杰參與首付及還貸等情況,最終判定6位繼承人各可繼承80284.5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因為房、車多登記在麗云或麗云和阿杰名下,法院判令,房、車均歸麗云所有,由麗云支付給其他5位繼承人每人8028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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