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夫妻已經分居 丈夫借了20萬 表哥狀告表弟,追討20萬元“借款”,還要求表弟妻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巧合”的是,夫妻二人剛好在鬧離婚。近日,海滄區法院針對這起特殊的債務官司作出判決。 經查,陳先生于2年前簽署一份《借條》,交給表哥張先生,確認借款20萬元。最近,張先生起訴到了法院,主張歸還上述借款。 陳太太辯稱,她與陳先生感情不和,自2003年起已長期沒有共同生活。她還提交了村委會《證明》、《法醫學臨床檢驗鑒定書》和“民事起訴狀”,表明她與陳先生感情不和。 報警回執顯示,陳太太多次因“家庭糾紛”、“有人打架”而報警。根據《法醫學臨床檢驗鑒定書》顯示,陳太太因“被人毆打致傷”經海滄派出所委托鑒定,其損傷程度被鑒定為輕微傷。村委會的《證明》載明,陳先生與陳太太因感情不和,“自2003年起至今,陳先生就沒有與陳太太一起居住在村內房屋共同生活”。 此外,陳太太還向法官提供了民事起訴狀,證明此前她就曾起訴陳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離婚。 □點評 沒用于共同生活 非共同債務 近日,海滄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太太與陳先生系夫妻關系,但是本案不能認定訟爭借款為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共同債務本質上因款項用于或投入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如果有關借款明顯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陳太太所提供的證據,證明她與陳先生因感情不和,已經多年沒有共同生活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而另一方面,債主張先生與借款的陳先生系表兄弟關系,對此應當知道,張先生陳述不清楚夫妻分居的相應情況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情形,法院認定,出借給陳先生的借款明顯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張先生亦應知悉。因此,對于張先生主張陳太太共同還款付息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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