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丈夫借高利貸 寫明個人承擔 成先生起訴稱,他因與小馬的老婆趙女士是同事,因此認識了小馬。2015年5月,小馬找到成先生,說要還信用卡,請成先生幫借高利貸3萬元。 在小馬的軟磨硬泡之下,成先生同意了。成先生借到高利貸后付現金給了小馬,小馬出具了一份字據,載明“我用成先生的名義找人借高利貸三萬元人民幣,一切責任由我本人承擔”。 后來,成先生因被高利貸追債,又向他人借款償還了3萬元,并說每月支付他人利息750元。 成先生拿著小馬出具的字據,于2015年7月2日起訴到法院,要求小馬與妻子趙女士共同償還借款。 開庭時,小馬拒不到庭。小馬的老婆趙女士也未到庭,只是提交了離婚證,證明趙女士與小馬已于2015年6月1日離婚。趙女士還提交了保證書和離婚協議書。 □點評 配偶個人債務 無須共同償還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兩種例外情形,即該借款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并且同意債務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小馬在字據中明確寫明,是借高利貸且表明由“本人承擔”。在小馬的老婆趙女士未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成先生應當知道是小馬的個人借款。因此,成先生要求趙女士共同償還缺乏依據,海滄法院依法駁回了對成先生的訴求。 法官說法 三種“例外情形”認定難 “不應將所有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p> 海滄法院法官說,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幾種例外情形:一是舉債配偶一方借款時與出借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有“約定財產制”并為出借人知曉,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如果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總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那么就無須為配偶的債務“買單”。 根據海滄法院近一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情況顯示:債權人請求夫妻共同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的,非借債一方成功證明屬于共同債務之例外的,僅不到一成。 法官分析,共同債務“例外情形”認定難有三大原因:目前的立法傾向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約定財產制在我國缺乏“水土”基礎,極少夫妻會作出此種選擇并予以公示;非舉債一方要證明自己的配偶與債權人明確約定“個人債務”或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經營或生活,是相當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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