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沒有錯誤,無須賠償損失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申請人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并且基于現有事實和證據提出保全的請求,即便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損失,申請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王女士作為債權人,依法對劉先生享有債權,她認為債務人劉先生已經進行了低價處分財產并且危及到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在獲得初步證據之后依法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其保全行為是保障債權實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重大過失,并且在法定期限內也提起了撤銷之訴。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于訴前保全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原告未申請復議,且未提出反擔保或申請變更保全物,放任其損失產生及擴大。 因此,被告王女士提起的訴前財產保全屬于維護其合法債權的合理行為,不屬于保全錯誤。 律師說法 三種情況,查封錯誤應賠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三種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主張申請人賠償其損失。一是前提錯誤。財產保全的前提是申請人擁有對被申請人合法的債權,如果申請人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申請人明知或是應當明知其訴請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則被申請人可以要求被申請人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二是對象錯誤。財產保全的對象錯誤即保全了與本案無關的財產,由此帶來的損失,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是金額錯誤。金額錯誤是指申請人申請的財產保全金額超過其訴求金額,由此帶來的損失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申請人應提供證據證實被申請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等行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可能,以證明其申請財產保全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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