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女子被打傷苦于沒證據 2002年,阿強和阿虹結婚。婚后,兒子出生,阿虹成為家庭主婦,她家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狀態。因為創業,婚后十余年,阿強經常在外應酬,久而久之,夫妻矛盾激增。 “他不僅不關心家庭,還極易動怒,打砸家里物品,打我。”阿虹說,2015年6月19日,兩人因售房款分配問題起爭執,阿強追打她,她被迫逃出家門。當時,阿強將她推下樓梯,致其腓骨嚴重骨折。事發兩天后,阿強還于凌晨拿刀對其進行恐嚇、威脅,強行帶走孩子,絲毫不顧她重傷在床。當天,阿虹報警。 阿虹關于家暴描述得到了婚生子小寶的證實。小寶稱,父母經常爭吵,父親屢次動手毆打母親。 不過,經審理,法院還是未將阿虹摔下臺階認定為家暴。 法官說法: 根據報警回執,僅能證明原、被告存在多次沖突,尚無法證明原告受傷系因被告加害直接導致。 《反家暴法》有何亮點 當家暴遇上《反家暴法》,被家暴者的維權之路將發生什么改變? 思明區人民法院鼓浪嶼法庭法官曠潔玉介紹,《反家暴法》的保護范圍從普通民眾所理解的“夫妻之間”擴大到“家庭成員之間”,尤其是第37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主體明確,同時保護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多種人群的切身利益,拓寬了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可以使得家暴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盲點得到剔除。 “和過去的家暴定義相比,多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范圍更廣。”曠潔玉說。 另外,《反家暴法》有了強制報告制度。第3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殘障人士等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群體。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的《告誡書》及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被侵害者,還能成為呈堂證供,家暴取證、認定比較容易了,一改往常“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刻板理念。公權力的介入讓家暴受害人有公開、合法的救濟渠道。 《反家暴法》亮點不少。不過,記者了解到,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家暴取證還是相當困難,細節上還需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還應建立健全。反家暴,應該走得更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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