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修正案(草案) 進程:形成修正案草案表決稿 摘要:刪除條例中第三十六條“在公共綠地內不得濫設服務攤點和廣告……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廈門日報訊(記者殷磊)昨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表決稿,決定刪除條例中第三十六條“在公共綠地內不得濫設服務攤點和廣告,在符合該公共綠地整體功能的前提下設立服務攤點和廣告,必須由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為什么要刪除該條法規?刪除后會不會造成管理真空?記者昨日就此進行了采訪。 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胡家榕在作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指出,之所以要刪除該條例第三十六條,是因為國務院已經取消了這一行政審批事項,而且它也不在廈門行政部門的權力清單內。 該法規條款刪除后,如果公共綠地被占用了該由誰來管呢?市市政園林局副局長王偉軍介紹,《廈門經濟特區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在“保護和管理”專章中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的,須經該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報市園林綠化部門批準……”也就是說,不經審批占用公共綠地仍然是違法行為,臨時占用公共綠地依然要經過市政園林部門的審批。如果要改變公共綠地性質或長期占用綠地,依法由規劃行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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