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拘 當日上午10點多,蔣某主動到湖里交警大隊接受警方詢問。交警也對蔣某事發時駕駛的電動車送到市質檢部門檢測。 經過檢測,蔣某所騎的電動車按照國家標準屬于機動車范疇。蔣某萬萬沒想到,他因為涉危險駕駛罪,當天就被警方刑拘。 據處理此案的交警介紹說,蔣某一直不理解,他只不過騎著電動車與小轎車發生小事故,為何會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交警解釋說,蔣某所騎的電動車是“電動摩托車”或稱“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對此有國家標準;其次,蔣某酒后駕駛,酒測值已經超過醉駕標準;第三,蔣某所騎的車輛未掛牌,他自己也沒有駕駛的相關證件,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因此,警方依法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提醒】 電動車 不都是非機動車 部分電動車駕駛人在交通參與中安全意識淡薄,存在占用機動車道行駛、無牌無證上路行駛、酒后駕駛、闖紅燈等違法行車行為。 根據2012年9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 由此可見,超過一定標準的電動車也會被劃入機動車范疇,雖然外觀與非機動車差別不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標準不同。據交警介紹,不少電動車駕駛人并未意識到這一點,未經過機動車駕駛培訓,不懂或者無視交通法規,造成事故多發,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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