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明明是展廳車,卻當成新車賣給消費者,廈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為此付出了代價。昨日,海滄區法院對外發布了這樣一起消費維權官司。最終,一審判決認定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要按購車款的1.5倍進行賠償,支付363000元賠償金給消費者。 據介紹,在這起維權案當中,購車的消費者能夠成功維權,關鍵在于取證,消費者不僅拍下了車行展廳車的車架號,還將與車行銷售經理的對話全部錄音。 事件:付新車錢,買了展廳車? 陸先生今年30歲,是一位白領。據陸先生起訴稱,前年6月6日,他到海滄一家車行選購車輛,雙方簽的《銷售訂單》寫明了車型,訂單成交總價為25萬元,訂金2萬元。 付訂金兩天后,陸先生發現廠家生產的這款車一共5個版本,但是,其中并沒有車行向陸先生出售的風雅版,于是,陸先生到車行進行協商。 車行銷售人員對該版本車輛的配置進行了說明,解釋說風雅版系在同款尊享版的基礎上加裝導航等套餐而成。經雙方協商,車行減價8000元。 購車后不久,陸先生發現了問題,先后向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海滄區工商局投訴,認為車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將展廳車作為新車出售,誘使陸先生產生錯誤理解,其行為屬于欺詐。 焦點:如此賣車,算不算欺詐? 但是,車行否認自己弄虛作假,也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無奈之下,陸先生將車行告上法庭。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是否為展廳車。對此,陸先生稱,他再三向車行強調要求必須交付新車,不要展廳車。事后,車行將購車發票的照片發送給陸先生,陸先生核對發票記載的車架號與此前在車行展廳拍攝的車輛照片,發現是同一輛車。 但是,車行卻在法庭上答辯說,車行并沒有欺詐陸先生,其銷售給陸先生的車輛系新車,具備合格證。車行還說,汽車只要沒有掛牌就屬于新車。因為,在汽車銷售市場上,不存在展廳車概念。汽車在未銷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廳,也可能存放在倉庫。 真相:錄音照片,揪出展廳車 雙方各執一詞,法官該聽誰的?最終,陸先生提供給法庭的照片與錄音資料揭開了真相。 雖然車行沒有將《銷售訂單》的原件交給陸先生,但是陸先生用手機拍攝了《銷售訂單》照片保存在手機里,更關鍵的是,陸先生還拍了車架號及車輛照片。 為何會拍下車行展廳車的車架號?對此,陸先生說:“同事跟我說用車架號就可以自選車牌,于是我就聽從了同事的建議,拍了車架號。” 另外,陸先生還提供了他與車行銷售經理的對話錄音。錄音當中,陸先生再三強調說:“我買的是新車,你不要把展廳車和二手車給我啊。”陸先生還說:“我朋友上次買了一個捷豹的展廳車,對方明白告訴他是展廳車,砍了二十幾萬的價。”銷售經理說:“那不會的……” 面對陸先生的質疑,車行的銷售經理還提議:“我們現在確定下車子,你可以把車架號都拍回去,車架號也一起拍回去,就不會錯了。” 判決:欺詐消費者,賠償36萬元 近日,海滄區法院判決認為,陸先生在與車行銷售經理對話時再三強調不要展廳車,車行亦予以承諾,表明原告、車行達成排除出售展廳車的約定。然而,車行在未明確告知陸先生的情況下,實際交付的車輛卻是展廳車。車行的行為屬于故意隱瞞出售車輛為展廳車的重要事實,并對陸先生的權益造成損害,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由于車行違反雙方約定,已經構成欺詐。因此,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支持陸先生的索賠請求,一審判決要求車行賠償陸先生購車款 242000元的 1.5倍,計363000元。 |
相關閱讀:
- [ 02-04]租車行拒繳3萬罰款 不到10個月多掏3萬滯納金
- [ 02-03]洗車加價將持續至正月初八 榕洗車行除夕前后歇業
- [ 11-25]廈門:租車行不要求押金 假學生騙走11輛車
- [ 11-20]多人買車卻提不到車 車行稱資金出問題|兩小孩吵架 家長竟報警讓民警來嚇唬
- [ 10-02]購置稅減半+超強促銷力度 車行客流量訂單量大增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