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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我原來負責這個系列,這可以體現我的價值。如果沒有這份東西,人家也不會看上我。”
“設計師大家都知道,出去面試基本會拿別人的設計圖。”
2015年5月5日的這次通話記錄,被A公司作為證據提交給思明法院。A公司起訴李某侵犯其商業秘密,要求李某賠償損失42萬余元,并登報道歉。
投簡歷惹來官司
事情得從一份簡歷說起。
2006年,李某到A公司工作,主要從事設計工作。2015年4月離職。
“公司人事調整,要求我離職。”離開工作了八九年的公司后,李某向B公司投了求職簡歷,而B公司正是A公司的競爭對手。
李某沒想到的是,這份簡歷投出不久,A公司便收到了一份舉報材料。材料中稱,李某離職后將A公司未上市產品的設計圖紙、方案等資料提供給了B公司。為核實情況,A公司聯系了李某,于是就有了文章開頭的通話。
經查,李某提供給B公司的除了自己參與設計的產品外,還有A公司其他設計師的作品。
原東家告其侵權
A公司稱,在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附件約定書》以及李某簽收的《員工手冊》《員工承諾函》《收條》等文件中均明確規定A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產品設計圖紙、方案等材料,李某也承諾會遵守。
但在求職過程中,李某盜用并泄露A公司多款產品設計圖紙,其中部分款式還是該公司其他設計師的作品。所以,A公司主張,李某侵犯其商業秘密,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李某稱,其簡歷中的材料是從A公司官方網站下載的產品實物圖以及自己離職后設計的作品。
李某還表示,A公司承諾,在競業禁止期內,每月月底發給其合同工資20%作為其遵守競業禁止義務和保密義務的補償金,但A公司從未支付這筆錢。李某認為,這視為A公司放棄了對其進行競業禁止約束的權利,A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被判賠3萬元
經審理,思明法院認為,設計圖、產品方案等對A公司有重要的商業價值,且A公司通過制定保密制度、在員工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等措施防止秘密泄露,李某也簽署了保密承諾。因此,李某的行為已侵犯了A公司的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僅約定公司未支付補償金時,公司放棄對李某的競業禁止限制,但并未約定放棄對員工保密義務的要求。
近日,思明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停止使用從A公司取得的多個系列產品設計圖、產品方案等。李某還應向A公司賠償30000元。因不服一審判決,李某可能上訴。
展示涉密作品要特別謹慎
思明法院法官介紹,為了展示自己的能力,在應聘材料中附上自己此前的作品是很普遍的現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品還未公開,公司有保密要求、保密措施,應聘者則有可能侵犯商業秘密。法官提醒,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作品,拿出去向他人展示都要謹慎。許多情況下,對于此類作品,個人只有署名權,是否可以拿出去盈利,應視其與公司的約定而定。
法官有約
楊女士:都說家暴認定難,到底什么證據才能證明家暴?家暴認定后,對離婚有何影響?
法官:家暴認定比較有力的證據有這幾項:多次醫院就診證明,可確定家暴致傷的警方回執、錄音錄像,子女、鄰居等證人證言證詞。家暴認定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持續性、造成一定傷害等條件。若離婚案件中認定家暴成立,法院一般會判離,不會將孩子撫養權交給實施家暴的一方。另外,在共同財產分割上也會向被家暴方傾斜,如四六分、三七分。除此之外,被家暴方還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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