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呈現五大亮點】 1、放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發活動范圍,對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由原來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一些新興業態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2、擴大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費用范圍,將外聘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也納入了加計扣除的范圍 3、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由原來要求企業單獨設置研發費用專賬調整為可以按照研發科目設置輔助賬,使企業核算管理更為簡化 4、明確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只要符合當時的加計扣除稅收政策規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 5、減少審核程序,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簡化為事后備案管理,有關的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不需要拿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要查證時再提供。 廈門日報訊(文/通訊員 孫笑東 高愛絨 陳小菲 記者林露虹)去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出臺《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對原有政策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昨日,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組織召開這項新政的培訓會,旨在幫助企業更快、更準確地掌握國家新修訂的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內容,充分用好優惠政策,加大研發創新投入,提升核心競爭力,促進廈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會上,國稅局相關負責人詳細講解了研發費用歸集的相關要求;技術創新協會相關負責人則詳細講解研發項目鑒定的政策要點及具體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項政策實施過程中,市科技局與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建立了良好的分工協作機制,發揮各自專業特長,形成良性互動——國地稅作為稅收征管主管部門,規范管理,充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市科技局則配合稅務部門,規范研發項目鑒定要求、鑒定流程和出具規范的鑒定意見。 【政策解讀】 問:加計扣除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15年匯算清繳就可以按新口徑執行了嗎? 答:加計扣除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是指所屬期2016年起。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15年度匯算清繳仍執行舊政策,2016年度匯算清繳才執行新政策。 問:企業哪些人員可以視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其工資、五險一金計入研發費? 答: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人員人工費用既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五險一金,還包括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問: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的銷售收入如何處理? 答:此類收入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收入,應視為研發投入的價值補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此類收入應沖減當期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問:銷售研發產品對應耗用的材料費用如何處理? 答: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取得的收入也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收入,應視為研發投入的價值補償。考慮到材料費用占比較大且易于計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問: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按規定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還能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嗎? 答: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還可以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問: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是否僅限于正列舉的項目?是否和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歸集一樣有總額限制? 答:新政在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的范圍時,用“如……等”,說明是不僅限于正列舉。此外,新政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相關規定,明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問:企業委托外部專家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委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企業委托外部專家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問:我司取得專項政府補助,符合不征稅條件,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請問該補助若用于研究開發支出,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嗎? 答: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問:申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是否必須在“研發支出”科目核算? 答: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在“研發支出”科目下設費用化或資本化二級明細科目,分別不同的研發項目進行費用明細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也設置了“研發支出”科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所以,研發費必須在“研發支出”科目核算,同時設置輔助賬歸集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問:企業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請問是否可以在發現年度補加計扣除? 答: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加計扣除的所屬年度,應追補至該項目研發費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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