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的證明材料 當年內仍可使用 問題2 2016年第一批搖號未入圍的意向登記申請戶,在辦理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賃房意向登記時,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的2013年、2014年、2015年共3個自然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在2016年第二批意向登記時是否可以繼續沿用? 答:可以。因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繳交個人所得稅的,應當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所以如果2016年第二批保障性租賃房開放意向登記時仍可以繼續沿用此收入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順序號 不得跨批次使用 問題3 2015年第二批參加意向登記沒被搖上號的申請戶,可以直接參加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賃房搖號嗎? 答:不可以。每批次已意向登記的申請家庭順序號通過搖號產生,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搖號結果公布后,未進入受理范圍的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但可以重新參加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賃房的意向登記。 家庭人員信息有變化 應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問題4 意向登記后的整個申請審核過程中,申請家庭人員是否可以隨意增減? 答:不可以隨意增減。辦理意向登記時需明確申請人數。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指與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具有本市戶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 如在意向登記后發生結婚、離婚、生育或死亡等家庭人口情況變化,只能在受理期間持申請材料向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一旦正式受理后不得再變更任何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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