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商品外包裝不規范,違反國家標準,消費者能否要求十倍賠償?近日,消費者老徐(化名)購買32瓶葡萄酒之后,以此為由狀告超市和經銷商,要求退一賠十,支付近3萬元賠償。 最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判決銷售者退還貨款,但駁回了消費者要求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求。 32瓶葡萄酒包裝“不規范” 2015年3月,老徐在廈門一家超市購買了標注“某食品公司”經銷的葡萄酒32瓶,共消費金額2997元。 老徐購買上述葡萄酒后,認為該葡萄酒的標簽標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隨后,工商部門作出答復,認定上述食品標簽上標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標注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不過,鑒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是有合法來源的食品,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及時下架上述食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工商部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起訴要求“退一賠十” 近日,老徐將案涉葡萄酒的銷售者與經銷商都告上了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還其購物款2997元,食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29970元,超市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消費者的起訴,被告超市答辯說,其銷售的產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檢驗合格,質量沒有問題,銷售也不存在問題,不應承擔責任。 食品公司認為,該案涉葡萄酒符合我國食品衛生要求。食品標簽標識輕微瑕疵不等于食品安全問題,十倍懲罰性賠償請求并不是適用標簽標識瑕疵的法律后果。 退還貨款不用賠償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超市退還貨款2997元,但駁回了老徐要求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求。 法官分析認為,超市作為產品銷售者,未能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于外包裝成分標識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案涉產品進行上架銷售,存在過錯,消費者要求退還貨款2997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 但是,本案產品外包裝標簽雖然不規范,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也沒有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案涉產品的外包裝不規范的情形并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因此,老徐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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