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林利萍 通訊員 曾華磊 牟小磊)大人購買爆竹給小孩玩,小孩不幸被炸傷,商家賠償6000元。 居住在同安的陳先生在祥平街道一煙花爆竹店購買了“吐珠類”爆竹。近日,其8歲的小孩在燃放爆竹時不幸被炸傷。因經營商家林老板未盡到全面告知義務,經祥平市場監督管理所協調,陳先生最終獲賠6000元。 經市場監督部門調查,該煙花爆竹店手續齊全,所銷售的“吐珠類”爆竹亦有合法進貨渠道。但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未告知消費者“吐珠類”爆竹嚴禁未成年人使用,更不得以手持的方式進行燃放。由于經營者未盡到告知的義務,經市場監督調解人員調解,經營者林老板賠償消費者陳先生損失6000元。 據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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