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咬法警 還吐口水 隨后,洪某情緒激動,口罵臟話。此外,他還多次張嘴要啃咬法警抓住其的手臂,還到處吐口水,一直大聲叫罵。 9時17分,法警在準備帶洪某出接訪辦公室時,洪某又抓住辦公室的門抗拒。9時17分34秒,洪某再次啃咬法警小陳右肩部。因在門口狹窄處,小陳躲避不及,最終右肩部被咬傷。經鑒定,小陳右肩部類圓形表皮剝落(齒咬傷)3.2cm×2.7cm,損傷程度系輕微傷。 咬人之后,洪某仍然不肯善罷干休,9時17分58秒,他還大聲叫罵并向法警吐口水。 案發之后,公安機關接警后將洪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次日,洪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 據了解,事發當天早上,洪某是因一起民事糾紛,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接訪大廳上訪,因等待不及翻窗進入接待室,引發一場鬧劇。 暴力抗法 獲刑一年 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妨害公務案。 在法庭上,洪某狡辯說,他是因為等了很久等不下去才翻窗進去。但是,主審法官調取監控記錄后發現,事實上當時接訪辦公室還沒開始接訪,而洪某僅在外等待了十多分鐘后,就失去耐心上前翻窗。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洪某未遵守人民法院相關接訪制度及辦公場所秩序,違規進入辦公場所并強行滯留,在法警依法勸阻、帶離時其不但不予配合,還采取了啃咬等暴力行為阻礙法警執行職務,是以暴力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洪某犯妨害公務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分析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因此,思明法院對洪某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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