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股權激勵協議合法有效應履行 “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性質是股權激勵合同。”法官分析認為,締約目的在于促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作為公司原創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陳總等人,自愿按照協議約定給予林總監相應的股份激勵和補償。根據《協議書》約定,原創股東在享有因公司IPO上市所帶來的自身股權價值大幅增值的利益的同時,應當向林總監補償贈送相應股份。可見,林總監在協議中并非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三位原創股東也并非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三方權利和義務均是對等的。 法官還說,本案不符合贈與合同的特征。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只享有受贈權利而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而在本案中,協議雖然使用“贈與”一詞,但結合協議約定的內容,協議各方均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故本案應為公司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股權激勵協議而非贈與合同。所以,被告的原創股東陳總應當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權激勵協議。 相關案例 股東承諾給員工20萬股 滿一年后反悔遭到起訴 股東承諾送股份,事后又反悔的官司并不少見。此前,北京人劉先生也遭遇一件這樣的郁悶事。股東曾經許諾給他20萬股份的期權,到節骨眼上卻突然變卦了。 劉先生曾在北京一家上市公司擔任高管,后來被杭州一家公司“挖”走,而當初吸引他的,正是對方提出承諾授予他20萬股份期權。不過,這20萬股期權一直沒有兌現,一氣之下,他將公司告上法庭。 據悉,2010年12月31日,劉先生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從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劉先生在公司從事營銷高級管理工作。另外,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股權激勵協議書》。這份協議上規定,公司授予劉先生20萬股期權作為初始股權激勵,該期權在劉先生為公司服務期限滿一年后,由劉先生按每股1元的價格認購。 不過,公司上市后,股東章某卻告訴劉先生,這個所謂的股權激勵機制并沒有通過股東會決議,是無效的。因此,雙方鬧上了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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