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立遺囑,房子歸老大其他子女不滿 老洪家有三男兩女,妻子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去世了,2000年,老洪也走了。夫妻倆給兒女們留下了兩處房產,不過最終都被大兒子阿先(化名)占有了。由于老人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其他的子女都不能認同阿先的做法。在多次協商未果后,4個兄弟姐妹一起將阿先告上法院,請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遺產。 在法庭上,阿先辯解說,父母在世時,一直與他共同生活,是他一人主要承擔了贍養父母的義務,因此理應多分遺產。阿先還說,父親生前還有13萬余元的債務沒有歸還,兄弟姐妹們不能光想分遺產,也要一起負責還債。 為何突然生出這樣一筆債務呢?阿先說,其中一處房產是危房,是父親與他人共有的,父親去世后半年,他與當時的區危改辦簽訂協議,由危改辦墊資對房子進行排險,他分期返還,未還清墊資前,危改辦對該房產享有使用權。打這官司前,他已經陸續還了4萬多元。 【判決】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故老江所立遺囑中對屬于妻子遺產部分的處理無效。 但另一方面,財產共有人有權共同協商約定對共有財產進行使用、收益、處分等。阿民和三位兄姐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是各合法繼承人之間自愿平等協商就被繼承人的遺產所達成的約定,意思表示真實,其形式與內容均于法不悖,應確認有效。 法院最終判決該房產歸阿民繼承,由阿民補償阿艷3萬元。三位兄姐應協助阿民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判決】 法院認為,涉案的兩套房產,其中一套為老洪所有,現無證據證明老洪夫婦立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該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各繼承人應平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5名子女各繼承該房產的五分之一。阿先雖然稱自己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但無法證明,因此不予采納。 另一處房產為老洪與其他人共有,在該共有財產尚未析分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各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份額,老洪的子女可另行與該房產的其他共有人協商析產后予以繼承。 【法官說法】 故意避開某個子女 立遺囑時不必這樣 主審法官說,上一代人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尤其是作為“一家之主”的男性,大多沒有尊重女性的財產權益,常常在立遺囑時無論女性配偶有無過世均自行處理全部財產。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最好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都能提前訂立遺囑。本案中,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故意避開其不想分配的子女,導致這些子女在日后惡意阻礙遺囑繼承人繼承,其實大可不必如此。在本案中,雖然老人所立遺囑處分了亡妻的財產,造成遺囑部分無效,但是,兄弟姐妹在父母均過世之后自行達成的協議卻彌補了這部分的無效,起到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瑕疵的遺囑予以了確認”的效果。 此外,引發繼承糾紛案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訂立遺囑,導致繼承人之間的矛盾。提醒廣大市民,特別是一些思想觀念比較傳統的老人,要及早訂立遺囑交代身后事。其實,訂立遺囑不僅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財產,更重要的是,也可以為子女們省去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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