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資料圖
-去年廈門辦理遺囑公證上千件。
廈門晚報訊(記者彭菲)逝者已逝,逝者留下的遺產如何處置和分割也是個問題。一直以來,因為遺產糾紛導致的官司屢見不鮮,一紙薄薄的遺囑成為矛盾的導火索——立遺囑時生怕引起子女不滿,有的老人便偷偷立下遺囑,結果老人去世之后,沒有分得遺產的子女反而質疑遺囑的真實性。
今天是清明節,這個時候談遺囑問題正當時。法官提醒,“我的財產我做主”,立遺囑不要偷偷摸摸,要讓家族里越多人知道越好,這樣能夠減少日后的糾紛。
【案例】
父親立遺囑時她沒在場,房子沒份她不服
老江有兩兒兩女,2009年,他立遺囑時,把除了女兒阿艷(化名)之外的三個子女都叫到身邊,還叫老戰友和老鄰居當場見證。大兒子幫他代筆,老戰友把代書的遺囑念給老江聽,老江最后簽字。遺囑內容是這樣的:老江把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給小兒子阿民(化名)。
3年后,老江因病去世,四個兄弟姐妹還按照父親的遺囑內容簽訂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協議商定,阿民補償給二姐阿艷3萬元作為補償。不過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因為阿艷的不配合,阿民一直無法繼承該房子,阿民為此將阿艷告上法院。
阿艷在法庭上對這份遺囑提出異議,她說,房子屬于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母親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屬于母親的份額,4個子女共同享有繼承權,可是她父親的這份遺囑把母親的份額也擅自處分了,因此遺囑不合法。
阿艷還說,當初父母買房時,雖然作為女兒,但她出力最多,她一家三口的戶口至今還落在這套房子里,她不相信父親會作出如此重男輕女的決定。
阿民的大姐(也就是老江的長女)道出了父親如此安排的原委:父親立遺囑時是完全清醒的,他以為自己可以代妻子處理財產。生前,他的銀行卡由阿艷保管,后來叫阿艷還銀行卡,阿艷不同意,他為此很生氣。
阿民的哥哥則認同父親的分配。他說,阿民沒有房子,年紀不小了,無房結婚,按照中國人的傳統習慣,父親把房子留給阿民情有可原。
父母未立遺囑,房子歸老大其他子女不滿
老洪家有三男兩女,妻子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去世了,2000年,老洪也走了。夫妻倆給兒女們留下了兩處房產,不過最終都被大兒子阿先(化名)占有了。由于老人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其他的子女都不能認同阿先的做法。在多次協商未果后,4個兄弟姐妹一起將阿先告上法院,請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遺產。
在法庭上,阿先辯解說,父母在世時,一直與他共同生活,是他一人主要承擔了贍養父母的義務,因此理應多分遺產。阿先還說,父親生前還有13萬余元的債務沒有歸還,兄弟姐妹們不能光想分遺產,也要一起負責還債。
為何突然生出這樣一筆債務呢?阿先說,其中一處房產是危房,是父親與他人共有的,父親去世后半年,他與當時的區危改辦簽訂協議,由危改辦墊資對房子進行排險,他分期返還,未還清墊資前,危改辦對該房產享有使用權。打這官司前,他已經陸續還了4萬多元。
【判決】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故老江所立遺囑中對屬于妻子遺產部分的處理無效。
但另一方面,財產共有人有權共同協商約定對共有財產進行使用、收益、處分等。阿民和三位兄姐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是各合法繼承人之間自愿平等協商就被繼承人的遺產所達成的約定,意思表示真實,其形式與內容均于法不悖,應確認有效。
法院最終判決該房產歸阿民繼承,由阿民補償阿艷3萬元。三位兄姐應協助阿民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判決】
法院認為,涉案的兩套房產,其中一套為老洪所有,現無證據證明老洪夫婦立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該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各繼承人應平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5名子女各繼承該房產的五分之一。阿先雖然稱自己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但無法證明,因此不予采納。
另一處房產為老洪與其他人共有,在該共有財產尚未析分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各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份額,老洪的子女可另行與該房產的其他共有人協商析產后予以繼承。
【法官說法】
故意避開某個子女
立遺囑時不必這樣
主審法官說,上一代人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尤其是作為“一家之主”的男性,大多沒有尊重女性的財產權益,常常在立遺囑時無論女性配偶有無過世均自行處理全部財產。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最好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都能提前訂立遺囑。本案中,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故意避開其不想分配的子女,導致這些子女在日后惡意阻礙遺囑繼承人繼承,其實大可不必如此。在本案中,雖然老人所立遺囑處分了亡妻的財產,造成遺囑部分無效,但是,兄弟姐妹在父母均過世之后自行達成的協議卻彌補了這部分的無效,起到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瑕疵的遺囑予以了確認”的效果。
此外,引發繼承糾紛案件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訂立遺囑,導致繼承人之間的矛盾。提醒廣大市民,特別是一些思想觀念比較傳統的老人,要及早訂立遺囑交代身后事。其實,訂立遺囑不僅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財產,更重要的是,也可以為子女們省去麻煩。
【答疑】
老伴走了,
這遺囑怎么立才好?
老李今年80多歲了,老伴幾年前去世,兩套房子是他們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隨著年紀越來越大,老李想安排自己的身后事,不過他不知道怎么立才好。
去年底,老李前往市公證處咨詢。他這才得知,因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他立遺囑只能安排屬于自己的份額,不能處置妻子的份額。他的意愿是,把其中一套房子留給兒子,另一套由其余的子女均分。咨詢過后,老李感慨地說:“老伴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我一直覺得房子的事由我處理就可以了,沒有想到法律的規定是這樣的。”
現在,老李把這事暫時擱下了,他覺得“如果只是處理自己的份額就沒什么意思了”。不過,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告訴老李,要達成他的意愿也并非不可能,建議老李與所有子女一起到公證處協商解決,只不過需要有的子女放棄部分繼承權,同意這一分配方案。
媽媽走了,
獨生子女怎么繼承?
近日,關于獨生子女繼承遺產難的問題在網絡上瘋傳,其實,思明區法院也審理過類似的案例。主審法官講述了這樣一個真實的案例,糾紛涉及的是一處房產。2006年,阿麗(化名)去世,因為沒有留下遺囑,按照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她的丈夫、獨生女文文(化名)還有健在的老父親每人分得阿麗遺產的1/3。
到了2015年,阿麗的父親也離世了,老人同樣沒有遺囑。按法律的規定,遺產分為兩份,一份屬于阿麗的,由獨生女文文代為繼承;另一份則由老人的兒子,即文文的舅舅繼承。而老人的遺產當中,也包括當時阿麗的1/3遺產。最終的判決結果是,文文的舅舅獲得阿麗遺產的1/6,文文則獲得阿麗遺產的1 /2。
主審法官說,很多人在認識上存在誤區,按照法律上的規定,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網絡上關于獨生子女繼承難的新聞,其實關鍵不在于“獨生”,而在于死者沒有訂立遺囑;其次就是死者去世的時間比較早,早于其父母,這兩個原因疊加起來,就把很多人都牽涉進來了。事實上,只要立有遺囑,而且遺囑表述內容規范,完全不可能出現這樣的問題。
【現狀】
去年遺囑公證逾千件
主要是四類人群
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度,廈門公證處共辦理838件遺囑公證,2014年度為994件,2015年度達到1021件,其中,鷺江公證處辦理的遺囑公證近500件。鷺江公證處助理主任傅秋萍說,前來辦理遺囑公證的主要有這幾類人群:一是老年人有多個子女,多套房產,甚至有些家庭事先就有矛盾,為避免子女今后因財產問題發生紛爭,事先訂立遺囑安排后事;二是老年人為了把財產留給隔代的孫子女;三是子女以父母名義購房,父母生前立下遺囑明確百年后房產歸屬;四是一些再婚家庭,夫妻雙方各自均有子女,為避免爭議,事先就將來的遺產分配作出安排。
傅秋萍說,前來辦理遺囑公證的群體有年輕化趨勢,有些三四十歲就立下了遺囑,他們之所以早早立下遺囑是有原因的:有的是事業有成,家大業大,出于家族財富傳承需要,有較早訂立遺囑的意識;有的是經常出差、乘坐飛機或從事較大風險性工作的人員,為避免意外,他們也較早立遺囑。
【聲音】
女法官:
我為什么28歲就立遺囑
80后小曠是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的一名法官。28歲時,她就自書遺囑然后交給信任的閨蜜保管了。她說:“那年馬航事件之后,就覺得世事難料,而且我又是經常獨自出游的人,所以想把后顧之憂盡量理清。”
相比于老人們忌諱談起身后事,小曠并不介意家人知道她早早立下遺囑一事。她說,每次上街做普法宣傳的時候,都會有一些老人跑來問些讓人哭笑不得的問題,比如今年三八婦女節時,一個老人向她咨詢:“我想把房子給兒子、女兒,一人一半,可是兒子不同意,該怎么辦?”她告訴老人,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父母處置的是自己的財產,兒女沒有權利指手畫腳。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大家都會有這樣的擔心,導致立遺囑時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特別是老人,搞得像在做什么見不得人的事情一樣,最后導致立下的遺囑反而被沒分到財產的兒女質疑其真實性,到法院打官司。
小曠說,在她看來,應該抱著“我的財產我做主”的觀念,立遺囑就要讓家族里越多人知道越好,這樣也能夠減少今后的糾紛。
【溫馨提示】
辦遺囑公證不貴
老人還可以免費
公開的收費標準顯示,辦理遺囑公證的費用是100元/件。從2012年起,每年重陽節當月,廈門各公證處都會免費為一定年齡以上的老人免費辦理遺囑公證。去年這項優惠還延長了時限,即10月份免費為60歲以上的老人辦理,11月至12月免費為70歲以上的老人辦理。
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的工作人員說,雖然在“免費月”會有比較多的老人辦理遺囑公證,但還算不上“扎堆”。
遺囑有沒有公證
親屬可上平臺查
有些當事人在立遺囑時不希望受到干擾,因此沒有告訴其他親屬。若遺囑人突然去世,而親屬不知道其立了公證遺囑怎么辦?傅秋萍說,中國公證協會開通了一個查詢平臺,這個全國公證遺囑備案查詢平臺收錄有超過100萬條數據,如果親屬到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時,公證人員會先查詢是否有公證遺囑。
【相關鏈接】
合法有效的遺囑
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官說,合法有效的遺囑主要是主體合法和內容合法兩個方面。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確定其是否具有立遺囑的能力,應以設立遺囑的時間為準;其次,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而判斷其立遺囑時是否清醒,也要以設立遺囑的時間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生前合法的個人財產,如對不屬于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則屬無效處分;其次,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另外還需要注意一點,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囑都需見證人嗎?
什么人才可以見證?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的形式有5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其中,自書遺囑是不需要見證人的,其他4種形式都將“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法律明確規定了幾種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況: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