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扣除共同生活費用,女方應退13.7萬余元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阿鑫為了與玉梅結婚,先后給了玉梅若干訂婚定金、結婚彩禮、金飾,均屬于按照鄉風民俗給付的彩禮,但他們至今沒有登記結婚,所以阿鑫要求玉梅返還彩禮不違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不過,這20.5萬元彩禮中,包含了為婚宴支出的1.32萬元,這筆錢不屬彩禮性質,應當扣除。 至于玉梅所說的2.7萬元及16萬元是贈與,于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阿鑫聲稱支出5000元的首飾花費,但并未舉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按玉梅承認收到的4000元首飾進行確認。另外,阿鑫與玉梅雖未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已共同生活,所以玉梅為兩人共同生活支出的費用以及因懷孕而花費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這部分共計5.3萬元。法院一審判決,玉梅應返還阿鑫彩禮13.7萬余元。 判決后,玉梅不服提出上訴,目前案件進入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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