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和危貨運輸車輛登記注冊超60個月的,每半年應檢測評定一次。
交通部今年第1號令——《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6年1月22日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規已施行一個半月,可是業界對各項規定的理解還不夠透徹,甚至出現誤讀,比如把“自行確定二級維護”理解成“二級維護已經取消”。其實,不然。
昨天上午,市運管處相關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全面詳細解讀這一新規。
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王紹亮 實習生 謝翔瑩 通訊員 顏鵬志 葉保惜 圖/郭航)
【責任主體】
經營者應承擔第一責任
確保安全高效節能環保
《規定》針對新時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特點,參考借鑒國外商用車管理的先進經驗,明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方針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的原則。
《規定》按照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原則,厘清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經營者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邊界。
道路運輸車輛經營者是這些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對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高效、節能、環保負第一責任。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是車輛維護、修理的實施主體,為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和修理提供服務保障。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是保障道路運輸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技術支撐,對其檢測評定的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對經營者實施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級維護】
經營者自行確定維護周期
但仍有推薦周期供參考
《規定》全面改革了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制度。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規定》的原則要求,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車輛維護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規定》最大的亮點是將車輛維護周期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改為由經營者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自行組織實施,將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責任落實到經營者。但這并不是取消二級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交通運輸部編發的《規定》釋義推薦了營運車輛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的周期。
【建立制度】
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管理
道路運輸車輛經營者要嚴格遵守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建立并落實車輛使用、維護、檢測評定、技術檔案、燃料消耗量考核等車輛技術管理制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范本”詳見市運管處網站http://www.xmyg.gov.cn/《xx汽車客運集團有限公司機務技術管理制度》。
《規定》要求,經營者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開展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合理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科學編制車輛維護計劃,確保車輛按期正常維護;定期組織所屬運輸車輛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確保車輛的技術性能和技術等級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檢測周期】
客車危貨運輸車超60個月 每半年檢測、評定一次
《規定》要求,2016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車輛從首次配發《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1.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和評定。
2.其他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和評定。
《規定》要求,掛車不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行使證件是否有效,記載的審驗日期是否在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
【法律責任】
車輛技術未達規定要求
處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明確了經營者違法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給予處罰。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2.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3.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4.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5.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規定》還對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明確要求,如果存在不按技術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行為,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采信其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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