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1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配偶犯罪,能否成為判決離婚的理由?最近,思明區法院受理了多起因配偶一方犯罪入獄引發的離婚官司。 據了解,這些離婚官司,雖然有的調解有的判決,但最終結果基本殊途同歸,均以夫妻離婚告終。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而沉迷賭博、吸毒、分居滿兩年等情況,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但是,法官也提醒說,“坐牢”≠“離婚”,判決離婚的原因,并不在于“一方坐牢”,而是一方犯罪的行為本身,對夫妻感情是一種傷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1 丈夫搶劫獲刑 妻子起訴離婚 “我要離婚!”“我不同意離婚!” 法庭之上,這對年過三十的夫妻各執一詞。據了解,他們夫妻二人都是外來工,案發前暫時租住在思明區。二人于2007年登記結婚,結婚一年多后,就生下了一個兒子,次年又生下一個女兒。 然而,2012年12月19日,就在兒子三歲時,丈夫小吳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今還在監獄服刑。 小吳獲刑之后,兒子小寶一直跟隨小吳的母親共同生活,而女兒小貝則一直跟隨母親林女士共同生活。 據悉,夫妻二人來自福建不同的農村,家境都不富裕,夫妻二人名下也沒有共同財產,亦無共同債務。 庭審期間,經法院調解,原告林女士表示無和好之可能,堅持要離婚。但是,被告小吳則說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堅持不同意離婚。 近日,思明區法院鼓浪嶼法庭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妻子的訴求,判決準許離婚。同時,法院還將婚生子判給了男方,將女兒判給了媽媽,撫養費由雙方各自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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