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多規合一工作的統一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空間戰略規劃; (二)建立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以下稱綜合平臺); (三)建立多規合一協調機制; (四)其他與多規合一相關的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區綜合平臺,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多規合一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多規合一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空間戰略規劃編制的有關協調工作; (二)組織開展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審查; (三)組織綜合平臺的運作; (四)組織建立多規合一信用管理和監督考核機制并實施; (五)組織建立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協調監督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六)指導區多規合一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空間戰略規劃的具體編制、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具體審查。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簡化、優化的統籌協調和審批過程的監督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相關審批階段的牽頭單位職責,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協同做好多規合一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綜合平臺包括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平臺。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審批部門的業務審批平臺應當與綜合平臺對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市綜合平臺與區綜合平臺應當對接,實行雙向業務互聯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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