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空間戰略規劃 第八條空間戰略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突出本市發展特色和優勢,優化空間布局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環境品質,體現歷史文化和時代風貌,并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建以“山、海、城”相融為特點的“一島一帶多中心”的空間格局; (二)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態控制線規模,包括:生態林地、基本農田、水源保護區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區域; (三)控制640平方公里的城市開發邊界規模,城市開發建設不得突破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和規模; (四)保育五緣灣、萬石山、蔡尖尾山、馬鑾灣、杏林灣、美人山、同安灣、下潭尾、東坑灣、九溪等十大山海通廊; (五)保護海域灘涂,改善海域灘涂生態環境。 第十條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方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論證; (四)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并通過公開的方式予以反饋說明; (六)將空間戰略規劃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一條經審查同意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審議批準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組織審查。按照規定需要報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經審查通過后上報。 第十三條本市已經編制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空間戰略規劃進行修改;需要上報審批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自審查通過或者依法上報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部門報送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納入綜合平臺。 第十五條經上報審批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將符合空間戰略規劃的規劃相應內容納入綜合平臺,并由市人民政府對其他內容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對空間戰略規劃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間戰略規劃: (一)國家、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三)因國家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空間戰略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原程序編制和報批。 第十八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空間戰略規劃中不涉及空間格局的局部或者具體事項進行調整,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前款規定的調整,不得減少生態控制線規模。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空間戰略規劃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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