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條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已公布的責任清單依法履行審批職責。 第三十一條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統一的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制度,對建設項目參與者實行信用監管。 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的事中事后監管,對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建設項目參與者承諾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實行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隨機抽查制度。隨機抽查制度應當包括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 審批部門應當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以及方式等,并將經審核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實行建設項目參與者違法名單制度。 建設項目參與者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違法名單,納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統,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諾事項的; (三)所承諾的事項未通過隨機抽查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列入違法名單的建設項目參與者,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相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并按規定采取準入限制、資格限定等信用監管措施。 建設項目參與者屬于國家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效能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組織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對涉及空間的規劃進行審查的; (三)未經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間戰略規劃的; (四)未建立與綜合平臺的數據交換,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督促,仍未在規定時限內建立的; (五)未按規定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送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納入綜合平臺的; (六)未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臺統一管理的; (七)未按規定執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 (八)擅自調整審批流程的; (九)未按照規定的審查事項、條件、程序、時限實施審批的; (十)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對建設項目生成及審批采取簡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圍內實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向全市推廣。實施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清單及相應的條件、時限等,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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