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
《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特別規定,明確了空間戰略規劃的法律地位,必須以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為引領
審批負面清單加告知承諾制、自貿試驗區可對建設項目生成及審批采取更簡易程序等新內容加入了《規定》
廈門日報訊 (記者譚欣妮)全國首部保障“多規合一”的地方性法規將于今年5月1日起在廈門實施。昨日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廈門“多規合一”工作將有法可依。
作為全國首部“多規合一”法規,《規定》歷經三審終于面世,亮點不少。比如,首次完整界定廈門版“多規合一”的概念內涵,是指建立以空間戰略規劃為統領,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構建業務協同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的平臺,完善建設項目的生成與審批制度,實現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安排。
之所以稱之為“廈門版”,源于《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特別規定,明確了空間戰略規劃的法律地位,必須以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為引領。
2014年以來,在《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的引領下,廈門形成了全市統一的空間規劃“一張藍圖”,搭建起信息共享和管理的“一個平臺”,合成了建設項目統一受理和審批的“一張表”,完善了保障“多規合一”工作的“一套機制”。這是廈門探索“多規合一”工作取得的實踐成果,也寫入《規定》當中。
《規定》共分五章三十八條,源于改革實踐,立法也突出了廈門特色。審批負面清單加告知承諾制、自貿試驗區可對建設項目生成及審批采取更簡易程序等新內容也加入了《規定》當中。為兼顧改革的穩定性與前瞻性,《規定》也在制度設計上為“多規合一”下一輪改革探索預留了制度空間。
從法理上說,《規定》出臺為“多規合一”的底線思維提供了法規支撐,明確保護空間和建設空間,將城市發展從過去的無限蔓延式轉向精明發展、緊湊發展,從根本上保障了廈門能“一張藍圖干到底”。
《規定》的出臺顯示了廈門通過立法推進美麗廈門戰略規劃實施,轉變政府職能,推動實現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力和決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
審判人員名單
(2016年4月28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任命黃冬陽、劉新平、林常紅(女)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任命李雋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審判員。
任命張鎮安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職的
檢察人員名單
(2016年4月28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免去鐘華勇的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相關】
人大首次測評
執法檢查落實情況
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欣妮)為了不讓檢查流于形式,市人大常委會昨日進行滿意度測評,常委會組成人員表決“一府兩院”落實執法檢查情況是否讓人滿意。
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執法檢查,隨后安排內司委開展回頭看跟蹤監督,制作出整改項目清單,將整改要求細化為24個具體項目,交由市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逐一對照檢查,填報落實情況,同時還要說明落實不到位的原因。今年四月,“一府兩院”提交研究處理結果,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昨日的會上對整改結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決議》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滿意”;但對于市政府關于《決議》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委員們出現分歧,最后結果是“基本滿意”。
首次對執法檢查研究處理結果進行滿意度測評,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普遍認為,這樣的監督形式開了個好頭,能讓執法檢查“查”到實處、“查”出效果。
【相關】
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
(2016年4月28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號)
《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已于2016年4月28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多規合一管理,優化城鄉空間布局,提高規劃水平,提升行政審批效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的實施,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多規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間戰略規劃為統領,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構建業務協同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的平臺,完善建設項目的生成與審批制度,實現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安排。
本規定所稱空間戰略規劃,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發展戰略要求,以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為引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階段性安排,組織編制和實施的對城市發展定位、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事項作出的戰略性展望和部署,是統領城市發展的基礎性、宏觀性規劃,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等各方面發展具有全局性、決定性指導作用的城市發展戰略。
第三條多規合一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協調統一、高效便民、簡政放權、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多規合一工作的統一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空間戰略規劃;
(二)建立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以下稱綜合平臺);
(三)建立多規合一協調機制;
(四)其他與多規合一相關的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區綜合平臺,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多規合一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多規合一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空間戰略規劃編制的有關協調工作;
(二)組織開展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審查;
(三)組織綜合平臺的運作;
(四)組織建立多規合一信用管理和監督考核機制并實施;
(五)組織建立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協調監督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六)指導區多規合一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空間戰略規劃的具體編制、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具體審查。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簡化、優化的統籌協調和審批過程的監督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相關審批階段的牽頭單位職責,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協同做好多規合一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綜合平臺包括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平臺。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審批部門的業務審批平臺應當與綜合平臺對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市綜合平臺與區綜合平臺應當對接,實行雙向業務互聯互通。
第二章 空間戰略規劃
第八條空間戰略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突出本市發展特色和優勢,優化空間布局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環境品質,體現歷史文化和時代風貌,并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建以“山、海、城”相融為特點的“一島一帶多中心”的空間格局;
(二)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態控制線規模,包括:生態林地、基本農田、水源保護區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區域;
(三)控制640平方公里的城市開發邊界規模,城市開發建設不得突破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和規模;
(四)保育五緣灣、萬石山、蔡尖尾山、馬鑾灣、杏林灣、美人山、同安灣、下潭尾、東坑灣、九溪等十大山海通廊;
(五)保護海域灘涂,改善海域灘涂生態環境。
第十條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方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論證;
(四)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并通過公開的方式予以反饋說明;
(六)將空間戰略規劃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一條經審查同意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審議批準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組織審查。按照規定需要報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經審查通過后上報。
第十三條本市已經編制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空間戰略規劃進行修改;需要上報審批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自審查通過或者依法上報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部門報送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納入綜合平臺。
第十五條經上報審批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將符合空間戰略規劃的規劃相應內容納入綜合平臺,并由市人民政府對其他內容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對空間戰略規劃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間戰略規劃:
(一)國家、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三)因國家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空間戰略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原程序編制和報批。
第十八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空間戰略規劃中不涉及空間格局的局部或者具體事項進行調整,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前款規定的調整,不得減少生態控制線規模。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空間戰略規劃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體系。
第三章 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簡化和完善行政審批流程。
第二十一條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依托綜合平臺,組織建立由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部門牽頭和其他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
建設項目生成階段應當明確項目性質、項目投資、預選址、用地指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行業和單位意見等事項。
建設項目生成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信息共享、一個窗口受理、并聯審批、注重監管、績效評估的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機制。
市、區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臺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已公布的權力清單依法實施審批,不得變相審批。
第二十四條按照審批流程優化、辦事環節銜接、申請信息共享、申請材料不重復的原則,統一公布建設項目分階段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并適時對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進行優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確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方案及工程規劃許可審查、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及備案等分階段的牽頭單位,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會同各牽頭單位制定公布前款規定的目錄并予以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各審批階段的辦理事項、辦理流程和牽頭單位。
第二十五條推行審批負面清單和告知承諾制。審批部門結合權力清單編制負面清單和承諾事項清單以及承諾事項的具體要求,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統一向社會公布。
實行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建設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相關中介機構(以下稱建設項目參與者)應當作出符合承諾事項具體要求,不進行違法建設等書面承諾。
建設項目參與者按照前款規定作出書面承諾后,審批部門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分階段統一收件、同時受理、并聯審批、同步出件的運行機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項目參與者通過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者網上申報系統統一申報;
(二)審批部門對申請事項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審核、出具審批決定、存檔;
(三)審批部門作出決定后,交統一收件窗口送達或者網上直接送達,并同步將電子審批決定推送至綜合平臺。
建設項目參與者應當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設項目參與者一次性告知審批所需材料,并公開審批進度。
第二十七條審批部門應當公布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管理,規范各項中介服務、業務評審、現場勘察等技術環節的業務流程、服務時限及收費標準,公布辦事指南和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名錄,建立有效的中介機構市場監管與退出機制。
第二十八條項目生成與審批階段,加蓋有效電子簽章的電子申請文書、電子審批決定文書與相應的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生成與審批階段,相關建設項目參與者要求取得紙質審批決定文書的,審批部門應當出具。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規定實施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條件、程序、時限,與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不一致,屬于本市審批權限范圍的,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條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已公布的責任清單依法履行審批職責。
第三十一條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統一的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制度,對建設項目參與者實行信用監管。
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的事中事后監管,對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建設項目參與者承諾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實行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隨機抽查制度。隨機抽查制度應當包括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
審批部門應當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以及方式等,并將經審核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實行建設項目參與者違法名單制度。
建設項目參與者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違法名單,納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統,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諾事項的;
(三)所承諾的事項未通過隨機抽查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列入違法名單的建設項目參與者,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相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并按規定采取準入限制、資格限定等信用監管措施。
建設項目參與者屬于國家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效能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組織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對涉及空間的規劃進行審查的;
(三)未經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間戰略規劃的;
(四)未建立與綜合平臺的數據交換,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督促,仍未在規定時限內建立的;
(五)未按規定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送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納入綜合平臺的;
(六)未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臺統一管理的;
(七)未按規定執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
(八)擅自調整審批流程的;
(九)未按照規定的審查事項、條件、程序、時限實施審批的;
(十)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對建設項目生成及審批采取簡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圍內實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向全市推廣。實施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清單及相應的條件、時限等,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