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乘客從非公交停靠站下車,剛一下車,就與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乘客受傷。 事后,這名受傷乘客索賠5.6萬元。他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審判決認為發生事故時該名乘客已下車,已經不是車上人員,因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當予以賠償。 不幸:乘客一下車,就遭遇碰撞 老許是廈門一家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機。2015年11月的一天,老許駕駛公交車行駛至集美區一路段時臨時停車下客。 不料,車上乘客阿光剛下車,就與一輛迎上來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阿光受傷的損害后果。根據診斷,阿光的傷勢并不嚴重,屬“頭部外傷、左手皮膚挫傷”。 事后,經交警認定,老許駕駛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致發生碰撞,老許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老許的過錯行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老許負事故全部責任,阿光、自行車駕駛員小英不負事故責任。 2016年3月,阿光將老許、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起訴:索賠5萬多,損失誰承擔? 阿光認為,他因這起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5.6萬元,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5.6萬元。 老許和公交公司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保險公司認為,阿光系車上乘客,不屬于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因阿光要求駕駛員在非停靠站臨時停車,且在下車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有一定過錯。另外,保險公司還說,阿光索賠金額過多,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經法院認定,本次交通事故給阿光造成的合理損失共計3683元,其中包括非醫保用藥金額688元。 判決:已經下車,不算車上人員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阿光經濟損失2995元。另外,阿光非醫保用藥的合理損失688元,應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在事故發生前,阿光是公交車上的乘客,屬于本車人員。但事故發生時,阿光已置身于公交車下,即已由本車人員轉化為非車上人員,屬于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對象。 本案當中,交警部門認定老許負事故全部責任,阿光、小英不負事故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老許系公交公司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阿光損害,對于阿光的損失,公交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 由于涉案公交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所以,一審判決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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