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明知他人要開賭場,仍將房子租給他人,近日,“二房東”王某獲刑八個月,法院判決認為,王某的行為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 王某今年41歲,初中文化,無業,以前就曾因犯搶劫罪于199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刑滿釋放。沒想到,他出獄后最終又參與了開設賭場。 經查,案發前,王某租賃了廈門市思明區明發商業廣場的一處店面。隨后,王某在明知他人要開設賭場的情況下,仍將該場地提供給“阿明”(另案處理)用于開設賭場,約定場地費每天1000元人民幣。 該賭場提供撲克牌,供他人進行賭博,并從中抽水營利。而被告人肖某受雇于該賭場,負責望風。 2015年5月28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上述場所抓獲王某、肖某以及數名參賭人員,當場繳獲作案工具撲克牌一副、水錢箱一個、對講機一部、違法所得水錢人民幣74800元、賭資43240元。 案發后,王某和肖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提起公訴。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法官說法 為開賭場提供場地 “明知”就構成犯罪 法院判決認為,王某明知他人欲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場所并收取場地費;被告人肖某受雇于賭場負責望風,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和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另外,他們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且王某能夠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因此,法院決定對王某、肖某從輕處罰,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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