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要求,近日,廈門市紀委出臺《廈門市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暫行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對全市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著力解決“燈下黑”問題,督促紀檢監察干部依紀依規履行職責,切實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在監督職責方面,《辦法》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和內設機構、派駐(出)機構、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對所屬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的主體責任。同時對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需要履行的八類監督職責進行了明確,并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紀檢監察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方面的情況作為監督職責之一,真正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在監督對象方面,《辦法》細分11類監督對象,分別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監督(5類)和由各區紀委監察局、各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負責監督(6類),進一步突出重點。 在監督方式方面,《辦法》提出了教育預防、黨內監督、風險防控、日常監督、專項巡察、信訪辦理、談話函詢、立案審查等八種方式對紀檢監察干部進行監督,嚴防“燈下黑”。 在責任追究方面,《辦法》規定,對紀檢監察干部在履行職責、信訪辦理、紀律審查、黨風政風監督、執法監督、干部作風督查、干部管理監督工作中違規違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整崗位、調離、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辦法》還對因對所屬紀檢監察干部監督不力,致使分管范圍內發生紀檢監察干部以權謀私、違紀違規的、對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致使分管的紀檢監察干部嚴重違紀的,對紀檢監察干部發生嚴重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甚至包庇袒護、阻擾查處的三種情形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廈門市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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