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監督檢查行為,確保建筑工程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保證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推擴隨機抽查機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廈府辦[2016]1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行政區域內,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是指,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對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情況,進行以單體放樣驗線,±0.00復測驗線、施工過程規劃抽查和竣工規劃條件核實為主要內容的事中監管及以規劃條件核實后協助市執法部門做好審批情況調查的事后監管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分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第五條 建設和施工等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檢查,并有義務提供經有資質測繪單位測量的資料及相關材料,協助現場檢查。 第二章 “雙隨機”抽查機制 第六條 各分局對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建立施工臺帳,編制本區域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 各分局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本分局取得《行政執法證》的工作人員參加。 第七條 各分局進行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前,通過搖號等方式,從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二名執法檢查人員。 條件成熟的分局,可運用電子化手段,抽取檢查對象和選派執法人員。 第八條 各分局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中建設項目的5%,抽查頻次比例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對投訴舉報多、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建設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各分局對抽查情況應建立檔案。 第九條 建立《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三章 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分局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建立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明確監管對象。對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確定施工過程規劃抽查項目名單。 第十一條 對被確定為施工過程抽查的項目,各分局應提前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并向其發放《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抽查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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