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個人)委托測繪單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完成施工放樣后,應及時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屬地分局申請驗線。 各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出具驗線意見。經驗線不合格的,應立即下達《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抽查整改意見通知書》,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設計標高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通知測繪單位進行復測,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屬地分局申請復驗。 各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出具驗線意見。若發現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立即下達《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抽查整改意見通知書》,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建設單位(個人)整改完畢后,應在2日內通知測繪單位對建筑工程重新測繪并申請復驗,符合要求的,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四條 對被確定為施工過程抽查的項目,各規劃分局對其建筑工程規劃實施情況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要求進行內業核查和現場抽查,并形成抽查記錄。 內業核查內容為項目總平面圖、立面圖及效果圖。 現場抽查內容按《廈門市規劃委員會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求,主要為規劃許可公告牌,單體放樣驗線,±0.00復測驗線,公建、市政配套設施位置,建筑高度、層數,建筑外立面裝飾及建筑使用功能等七項。具體檢查內容依據抽查當日項目施工進度確定。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提供相關被檢材料、測量數據等。 檢查內容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要求的,同意建設單位繼續建設;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制止并下達《整改意見通知書》。逾期未整改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待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完畢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建設。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辦理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前,各規劃分局通過信訪、舉報等渠道發現建筑工程涉嫌違法建設行為的,應及時派人到現場勘察核實。 若發現確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涉及部隊項目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還應將違法事實函告市雙擁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分局按照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經核實,建設項目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對規劃實施普遍存在的某一方面問題,組織專項檢查。 第四章 規劃建設信用管理 第十八條 各規劃分局在進行建筑工程單體放樣驗線,±0.00復測驗線、施工過程規劃抽查、專項檢查及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納入城鄉規劃建設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信用監管評價等級低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列入重點監控名錄,加大抽查頻率,加強日常監管;對其相關業務活動及有關行政許可、備案等事項的辦理進行嚴格監督和審查,通報相關部門處理并推送至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九條 各規劃分局在規劃實施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個人)在建設工程中存在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根據《廈門市建設局廈門市交通運輸局等六個部門關于印發〈廈門市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建筑[2016]1號)辦法,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的審批事項(私危房翻改建、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實施過程的事中事后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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