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監督檢查行為,確保建筑工程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保證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推擴隨機抽查機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廈府辦[2016]1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行政區域內,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是指,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對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情況,進行以單體放樣驗線,±0.00復測驗線、施工過程規劃抽查和竣工規劃條件核實為主要內容的事中監管及以規劃條件核實后協助市執法部門做好審批情況調查的事后監管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分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第五條 建設和施工等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檢查,并有義務提供經有資質測繪單位測量的資料及相關材料,協助現場檢查。
第二章 “雙隨機”抽查機制
第六條 各分局對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建立施工臺帳,編制本區域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
各分局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由本分局取得《行政執法證》的工作人員參加。
第七條 各分局進行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前,通過搖號等方式,從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二名執法檢查人員。
條件成熟的分局,可運用電子化手段,抽取檢查對象和選派執法人員。
第八條 各分局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中建設項目的5%,抽查頻次比例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對投訴舉報多、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建設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各分局對抽查情況應建立檔案。
第九條 建立《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三章 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各分局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建立建設項目市場主體名錄庫,明確監管對象。對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確定施工過程規劃抽查項目名單。
第十一條 對被確定為施工過程抽查的項目,各分局應提前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并向其發放《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抽查通知書》。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個人)委托測繪單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完成施工放樣后,應及時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屬地分局申請驗線。
各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出具驗線意見。經驗線不合格的,應立即下達《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抽查整改意見通知書》,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設計標高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通知測繪單位進行復測,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屬地分局申請復驗。
各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出具驗線意見。若發現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立即下達《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抽查整改意見通知書》,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建設單位(個人)整改完畢后,應在2日內通知測繪單位對建筑工程重新測繪并申請復驗,符合要求的,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四條 對被確定為施工過程抽查的項目,各規劃分局對其建筑工程規劃實施情況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要求進行內業核查和現場抽查,并形成抽查記錄。
內業核查內容為項目總平面圖、立面圖及效果圖。
現場抽查內容按《廈門市規劃委員會建筑工程規劃實施過程事中事后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求,主要為規劃許可公告牌,單體放樣驗線,±0.00復測驗線,公建、市政配套設施位置,建筑高度、層數,建筑外立面裝飾及建筑使用功能等七項。具體檢查內容依據抽查當日項目施工進度確定。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提供相關被檢材料、測量數據等。
檢查內容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要求的,同意建設單位繼續建設;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制止并下達《整改意見通知書》。逾期未整改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待違法建設行為處理完畢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建設。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辦理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前,各規劃分局通過信訪、舉報等渠道發現建筑工程涉嫌違法建設行為的,應及時派人到現場勘察核實。
若發現確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依照《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轉屬地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涉及部隊項目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還應將違法事實函告市雙擁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分局按照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經核實,建設項目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對規劃實施普遍存在的某一方面問題,組織專項檢查。
第四章 規劃建設信用管理
第十八條 各規劃分局在進行建筑工程單體放樣驗線,±0.00復測驗線、施工過程規劃抽查、專項檢查及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納入城鄉規劃建設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信用監管評價等級低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列入重點監控名錄,加大抽查頻率,加強日常監管;對其相關業務活動及有關行政許可、備案等事項的辦理進行嚴格監督和審查,通報相關部門處理并推送至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九條 各規劃分局在規劃實施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個人)在建設工程中存在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根據《廈門市建設局廈門市交通運輸局等六個部門關于印發〈廈門市建筑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建筑[2016]1號)辦法,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的審批事項(私危房翻改建、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實施過程的事中事后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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