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三大變化 1.快遞業無“限期過渡” 收快遞,不會受到“禁電”直接影響。套用一句網絡用語,媽媽再也不用擔心你收不到快遞。 新版本是這么說的:禁止電動自行車在思明區、湖里區上道路行駛,但郵政、快遞等特殊行業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發放專用標志的電動自行車除外。 舊版本為:鼓勵快遞企業使用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專用車輛從事快遞服務。經市郵政管理部門核定并噴涂統一的快遞專用標志的電動自行車予以限期過渡,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導報記者仔細比較,“限期過渡”這一說法取消,郵政快遞業使用的必須是專用標志的電動自行車,由交警和郵政快遞業等行業的主管部門核準發放,顯得更加專業。 2.島內“售電”不禁止 最大的變化,是島內對銷售電動自行車不說NO,而是YES。 舊版本的草案規定,“在思明區、湖里區,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整句話被刪除,新版本中沒有提及。 但是,商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廈門本市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也就是說,超標電動自行車不能賣。 導報記者多次報道過電動自行車限行整治,不少車主提出疑問:“為什么店里有賣,路上不讓騎?”言下之意,賣了就應該讓人騎,如果不讓騎,就不應該讓它賣。 從規定草案來看,賣和騎是兩碼事,銷售合法合格的產品是允許的,騎電動自行車到道路上,在交通管理層面被禁止。 3.賣車記錄存3年 賣電動自行車有嚴格規定。 銷售未列入廈門本市準予登記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的,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車輛,并處1-5萬元罰款。 應如實建立電動自行車進貨、銷售臺賬,至少保存三年,違者罰5000元,弄虛作假罰2萬元。其中,“保存三年”新寫入草案。 禁行電動自行車、限行電動自行車的規定,商家必須以書面方式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簽名,收入臺賬;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 草案中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告知、承諾、保存義務的,處以5000元罰款;違反規定銷售電動自行車,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更換、退貨或者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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