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后 找到跑路朋友,狀告對方夫妻討債 這些年來,老林一直沒有放棄尋找阿忠。在今年初,老林通過朋友得知,阿忠在武漢。與阿忠聯系上后,老林很快就起訴阿忠,追討當年的債務。 據阿忠說,他當年投資一個項目虧損,家里也產生矛盾,于是離開廈門,這段時間沒有什么收入和儲蓄。 阿忠還說:“老林在我最困難的時候借款給我,我也很感激。我現在愿意還錢,我也提出要分期還款,但他不能接受。” 由于借款發生在阿忠和妻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雙方已離婚,但老林還是把阿忠的前妻列為共同被告。 不過,阿忠的前妻表示,她不認識老林,而借款是用于阿忠的投資,并沒有用于家庭開支。因此,她認為,沒有理由讓她和阿忠一起還債。 一審判決 未約定為個人債務,仍需共同償還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阿忠及其前妻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 法官認為,老林和阿忠之間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依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阿忠向老林的借款均發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被告雖之后協議離婚,但從離婚協議書中顯示,當時,阿忠的妻子處于待業,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如今,阿忠的前妻并無證據證明有約定該債務為阿忠的個人債務,而且根據二被告當時的經濟狀況,法院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還認為,由于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所以此事雖已過了15年,但仍然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所以被告還是要還錢。 一審判決后,阿忠的前妻因不服已提出上訴。目前,案件還在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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