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17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賴彩霞 通訊員 楊長平/文楊靖/漫畫)去年,年屆七旬的林女士因車禍受傷住院,出院半年后卻突發疾病死亡,家屬認為與交通事故受傷有關系,要求事故責任一方陳小姐賠償相關費用。雙方就此產生糾紛。近日,思明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
糾紛
去年8月底,陳小姐駕車行駛在大同路,與橫穿道路的行人林女士發生相撞,林女士摔倒在地,當即送醫治療。經診斷,確認林女士“右股骨踝上骨折”,并發現其患有高血壓以及糖尿病等。住院30天后,林女士出院,醫生建議“全休三個月”,繼續石膏固定2-3個月,并建議加強營養,加強右下肢功能鍛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方面認為陳小姐和林女士負事故同等責任。
半年后,林女士突然尿血,送醫救治,并進行了右輸尿管腫瘤根治術、經尿道膀胱腫瘤電切術。而后出院回家休養,但病情恢復情況欠佳,不久便離開人世。林女士家人認為“如果不是這場事故,老人不會走得這么快!”他們要求陳小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陳小姐則認為林女士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造成,而是其它病因導致,因此家屬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不合理,醫療費等相關費用應該以林女士第一次住院期間的票據為結算依據,其它時間段的住院與此次交通事故無關。雙方就此產生糾紛。
調解
對于陳小姐來說,根據交警的判定,陳小姐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因此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醫療費方面,從林女士的病例以及繳費發票等證據來看,林女士第二次入院主要是治療糖尿病等費用,與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無關。
對于林女士的家人來說,林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在車禍后就醫時,醫生診斷出林女士在交通事故中骨折,但也指出了她本身患有多年的高血壓以及糖尿病。出院時,林女士除了骨折方面未完全愈合外,并無其他異常。她已經68歲,年紀較大,在出院半年后,突發病癥搶救無效死亡。專業機構對林女士傷殘等級、營養期、護理期限進行鑒定,并認為林女士第二次入院治療主要與自身疾病的發展病變有關,未再對其骨折不愈合行特殊治療。法院方面建議林女士家人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索賠。
經過法官的調解,陳小姐表示愿意賠償林女士家人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萬元。林女士家人同意這一調解方案。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受傷后,若受害者經過了長時間的治療,最終仍然發生死亡情況的,家屬一定要請相關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對死亡原因作出分析意見,該意見可作為證據證實死亡事實是否與事故相關,否則,一旦進入索賠訴訟,很可能會因證據不足導致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