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育團隊 文化體育團隊主要是指在轄區內注冊成立的各類非盈利文化體育團體,包括樂隊、合唱團、詩歌團體、足球隊、門球隊、書畫、攝影協會、鼓浪嶼申遺咨政團體等。 獎補條件 鼓浪嶼居民自發組建,有活動管理制度,有隊伍負責人,有團隊名錄,有活動記錄;定期自發在鼓浪嶼轄區內舉辦表演、參與賽事等公益文化活動(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活動參與者不少于團隊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必須在鼓浪嶼區域組建且在區民政部門登記或備案的文體團隊;必須是非政府部門組織且未接受政府其他資助。 獎補標準 原則上以申報團體在區民政部門登記或備案的人員情況作為核定標準,給予每人500元/年的資金扶持,單一團隊20人以下(不含),最高不超過1萬元/年,20人以上(含)的,最高不超過2萬元/年。 文化體育活動 文化體育活動主要是指鼓浪嶼商家、協會、團體或個人在鼓浪嶼范圍內自發開展的有利于鼓浪嶼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各類活動,包括家庭旅館音樂會、家庭音樂會、鼓浪嶼往事故事會、書法繪畫攝影展、家庭旅館讀書角等各種活動。 獎補條件 必須是公開讓公眾參與的或對外展示的非盈利公益類活動(卡拉OK等家庭式活動不列入獎補范圍);必須是在鼓浪嶼區域舉辦的;必須是非政府部門組織且未接受政府其他資助。 獎補標準 對文化體育活動(如庭院音樂會、足球賽等),鼓浪嶼管委會將根據參與人數及活動質量進行獎補:10人以上(不含10人)每場給予2500元獎補,10人以下(含10人)每場給予1500元獎補;對于其他活動(書法、繪畫、攝影展、讀書角等)原則上給予1000元/場獎補,同一團隊最高不超過2萬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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