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如此,小東父母還是答辯說,對于小毅的受傷,小毅父母也有相應的責任,應當自行承擔60%的責任,而小東則承擔40%的責任。 對此,小毅父母則認為,小毅不存在過錯,小毅受傷導致的損失應全部由小東及其父母承擔。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酌情認定小毅父母應承擔30%的責任,而小東及其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0000元給小毅。 法院審理認為,小毅受傷的原因是其與小東在小區內的配套設施上玩耍被撞摔下所致。該設施的高度較高,雙方均系未成年人,且該設施并非兒童游樂設施,雙方監護人應預知在該設施上玩耍存在一定的危險性與安全隱患,小毅的父母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未看管照顧好小毅,所以應對本次損害應付一定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小東及其父母提起上訴。最終,經廈門中院調解,小東及其父母同意賠償小毅60000元。 法官提醒 未盡監護義務,父母應該擔責 法官分析說,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盡到監護的義務,若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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