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1:乘客已下車,運輸已結束? 面對起訴,被告公交場站公司答辯稱,劉先生是在站臺上行走時摔倒,當時劉先生已經下車,運輸行為已經終止。既然事故發生時客運合同已經終止,公交場站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即使客運合同未終止,但事故并非發生在“運輸過程中”,因此被告無須賠償。 但是,劉先生認為,快速公交場站實行的是全封閉管理,在乘坐快速公交下車后并不能如公交車下車直接與外界溝通,而需要通過具有封閉性的車站出站才能到達外界。快速公交的各個車站屬于快速公交運輸的組成部分,在旅客通過出站閘機等具有出站性質的出站口后,運輸過程才告結束,而劉先生受傷地點位于車站內,因此運輸過程并未結束。 法官說法 沒出站臺運輸未結束 法官分析認為,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由此可知,自乘客取得車票至使用車票開啟快速公交閘機再至通過站臺走入車輛內部均視為運輸過程的一部分,由此可推斷乘客自車輛內部走出直至通過快速公交閘機走出站臺亦應視為運輸過程的一部分。本案中,劉先生雖已離開車輛內部,但仍未通過閘機走出站臺,故運輸過程仍未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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