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2:乘客有過失,自己要擔責? 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認為,劉先生在上下車高峰期間本應注意行走安全,但劉先生卻未予以最基本的注意,與正在后門下車的男孩發生身體碰撞而摔倒。可見,劉先生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事故的發生是因劉先生重大過失造成,所以,公交場站公司已充分采取安全保障義務,并無任何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對此,劉先生認為,自己正常行走過程中被第三方乘客絆倒,并不存在重大過失。 法官說法 乘客沒有重大過失 法官分析說,重大過失系指置于特定情境的普通人應當給予最低限度的注意而未能給予。本案中,劉先生在前行過程中系被從前方下車并突然向左走出的男孩絆倒,劉先生所應給予的最低程度的注意系道路前方的通行情況,至于從側面突然出現的人群雖為其高度注意即可預見之情況,但并非劉先生最低程度的注意義務。置普通公眾于事故發生之情境可知,被突然從側面移出的人絆倒亦有發生之可能。因此,本案劉先生雖存在一定過錯,但并不構成重大過失。 焦點3:保險公司,要不要賠? 原告劉先生認為,公交場站公司之前曾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而被告公交場站公司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原告有權就其應獲賠部分直接向被告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對此,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所在的快速公交場站存在過錯是理賠的前提條件,保險公司承保的公眾責任險的承保對象是場所而非運輸合同,即使本案按客運合同條款判決公交場站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亦無理賠義務。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法官分析認為,根據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被告保險公司已對該條款盡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 本案中,因為有這一免責條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場站公司賠償,公交場站公司基于此產生的合同責任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無需就此次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相關新聞 公交非站點停車 乘客下車被撞傷 乘客從非公交停靠站下車,剛一下車,就與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乘客受傷。事后,這名受傷乘客索賠5.6萬元。他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一審判決認為,發生事故時該名乘客已下車,已經不是車上人員,因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當予以賠償。 老許是廈門一家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機。2015年11月的一天,老許駕駛公交車行駛至集美區一路段時臨時停車下客。 不料,車上乘客阿光剛下車,就與一輛迎面而來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阿光受傷的損害后果。根據診斷,阿光的傷勢并不嚴重,屬“頭部外傷、左手皮膚挫傷”。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阿光經濟損失2995元。另外,阿光非醫保用藥的合理損失688元,應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事故發生時,阿光已置身于公交車下,即已由本車人員轉化為非車上人員,屬于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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